aken104 wrote:
1. 每日工作時數 12 小時,剛好頂到警衛勞基法的最上限8~12小時,所以不違法。不過新資以每小時 109 計算,每月必須支付(30-4)x12x109 = 34008 。 不過警衛不適用時薪制,以台灣保全工會平均計算的 1 小時 98 也要 (30-4)x12x 98 = 30576,不過這是最低的喔。
怎麼不違法?
你難道不知道工時有制定嗎?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每天12小時
剛好七天就滿兩週的工時84小時
你要警衛做七休七嗎?
這樣也不行
因為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所以要做六休一再做一?另外六天呢?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