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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鄰里住宅】隔壁蓋高樓,我家「日照權」該如何主張?
文 / 劉孟錦.蔡尚樺律師【台灣法律網】
一、新聞摘要
筍農讀六法全書 捍衛日照權
新北市淡水一位張姓筍農,控告隔壁精舍圍牆越界到筍田,拆除越界處後,筍農認為地基沒拆乾淨,告精舍竊占罪,只有國小畢業的他,自己鑽研六法全書,寫存證信函,雖然法院最後判他敗訴,但張姓筍農說自己愈挫愈勇,要繼續告精舍遮住日照,不排除提民事訴訟爭「日照權」。(民視2012年1月9日)
二、法律解析
我國民法有關鄰里關係的規定,規定於民法第773條至第800-1條、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然對於「日照權」的明文,則付之闕如。但現行房價高漲,市區大樓建築越蓋越高,不僅新舊大樓間有日照糾紛外,各新建大樓間亦因為棟距過近時有日照權糾紛。
因此,既然有糾紛,則法院即有處理的必要,法院針對「日照權」的依據為何,可由下列司法實務見解窺知一二: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504號判決、101年度判字第83號判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施工編第23條規定:「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21公尺及7層樓。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其高度超過36公尺者,應依本編第24條規定:一、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直轄市為30公尺以下,在其他地區為20公尺以上,且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各在25公尺以上者。二、基地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25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25公尺以上,面積在5,000平方公尺以上者。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1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足見「日照權」為前開建築技術規則所保障。
則上訴人以參加人所申請興建之22層高樓建物,如將來興建完成,勢必影響上訴人住宅之景觀、日照,而折損其價值,依保護規範理論,上訴人就核發系爭建造執照之處分,即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應堪認定。
三、「日照權」之法律依據
依建築法第97條規定,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
因此,關於日照權的規定,依據建築法第97條授權訂定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其中有關我國「日照權」之明文規定如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3條(住宅區高度限制)
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其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者,應依本編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直轄市為三十公尺以下,在其他地區為二十公尺以上,且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者。
二、基地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
第24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高度之限制)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及十二層樓。但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略)
前項建築物【日照限制,應依前條規定。】
第 166-1條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或領有建造執照,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依申請變更設計時法令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時,以不增加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及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不移到地面以上樓層者,得依下列規定提高或增加建築物樓層高度或層數,並依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檢討建築物高度。
一、地面一層樓高度應不超過四點二公尺。
二、其餘各樓層之高度應不超過三點六公尺。
三、增加建築物層數者,應檢討該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臨接道路部分,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該部分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綜上,日照權的請求權依據,依據該技術規則及法院實務判決,規定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第24條、第166-1條。
道本無遠近,曲直在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