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死兩隻狗,此案因為監視器沒有清楚拍到臉.被告說是要毒老鼠、沒有承認犯行也沒有和解
但根據其他證據佐證,還是被判有期徒刑四個月(易科罰金12萬),請注意是有期徒刑,不是緩刑,民事另外,因為犯後不承認反而被判比較重
裁判字號】 102,壢簡,900
以下節錄:被告犯後猶避重就輕、意圖卸責,未見悔意,復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犯後態度難謂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恕刪)完整裁判書可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查詢
現在監視器到處都有,犯罪的人被抓到大都是否認,這種人警察、檢察官天天都看得到,被判刑的人也沒有因此減少
事不關己的就教別人應該怎麼犯法或是犯後推託 都是很不負責的做法
以樓主的案例,只要拿毒餌跟狗去化驗,加上監視器,就可以完全證明是樓主的毒餌毒死狗
樓主毒死狗是事實,犯錯就虛心檢討.下次不要再犯,不懂其他人怎麼好像自己也毒死狗一樣,有這麼多推託之詞
這種案子,初犯配合辦案、態度良好通常都會從輕量刑,就像樓主這樣
要求先達成和解,才判刑兩萬+緩刑,這個是樓主要考量的要點
胭脂拉鍊 wrote:
樓主真倒楣...(恕刪)
有一A鄰居會放養狗 是很衰,遇到就只好口頭勸說、錄影、找環保局
B放毒毒死A的狗 觸犯刑法 被抓到叫做[罪有應得]
不會因為A有錯 B犯法就可以被原諒
討論A的錯完全模糊焦點,對樓主也沒有幫助,因為如果下次再犯就不是只有刑事兩萬+緩刑(民事的另外算)
llkkppoo100 wrote:
...解釋是錯誤的阿...(恕刪)
動保法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狗是動物,樓主的毒餌毒死了狗這個事實,在動保法的規範中;
不需要看法條我想大家都知道殺老鼠是合法的

隨便亂放老鼠藥毒死其他動物,就會違反動保法--->所以要小心放置老鼠藥
有人在你家門口製造髒亂就循正當管道去解決,如果心存僥倖犯法,反而得不償失
最後,還是鼓勵家家都裝個監視器
就像是誘拐犯犯後呼籲父母應該小心一點(=讓小孩亂跑才被誘拐),
樓主在這裡呼籲狗主人要小心點,也是有異曲同工之妙,都是推託之詞,心態可議
不過不管怎麼樣樓主最終還是得在實質上承擔錯誤
本樓其他人的言語:樓主很倒楣,飼主要負責,不要承認就沒事了等等
不但變相鼓勵這種行為,也的確對本案沒有幫助
上面我提到的個案,被告也是類似的說詞:他放狗阿..我不是故意的阿....那個人不是我....等等
最後被檢察官下了註解:犯後猶避重就輕、意圖卸責,未見悔意 ,判有期徒刑
我是不希望本棟有潛在的想毒狗的人,受到鼓勵或認為沒關係真的行動,
沒有道德觀可以不要表現出來,法律常識一定要有
話說回來,現在是在調解委員會吧
你要的難道不是降低和解金 跟原告達成和解,刑事才可以照這樣判輕一點
你若想要教訓狗主人,當初應該錄影舉報讓狗主人被罰,但你找錯對象,
現在你是被告,不是你教訓狗主人的回合了,在調解委員會上揪著原告犯錯的事是否有助於和解呢
或者你不想和解的話就另當別論
本來不想再提出什麼意見 還是打太多了,就這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