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way wrote:
我沒說清楚請見諒!指...(恕刪)
小弟前文提及 "公共設施 包含電梯",應很容易知道電梯也是公共設施吧?!
不論大,小公 都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所有的,共有其所有權.這無疑義吧?!
住戶承租區分所有權人房屋時亦包含公設的使用權,這也應該合理吧?!
小弟只是請大大提出可排除未繳管理費者公共設施 包含電梯使用權的法條.
禁止電梯使用亦即妨害其電梯使用權的行使,應該沒錯吧?!
住戶未繳管理費並不因此妨害管委會管理權的行使,
管委會應採用法定並衡量原則比例維護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的權益.
如各位大大所提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訂手段.
第十條 專有部分....,說明管理人有管理責任.住戶或所有權人有費用分擔責任,但不代表可藉管理權排除他人"合法"使用權.
而大大所提例子,更是說明管委會若未積極管理,而住戶亦未善盡對管委會監督責任.
致不幸事實的發生.
管理委員的辛勞,動輒得究. 建議多了解相關法律.而非只聽信住戶意見.
很抱歉,小弟對電梯使用權的認知,依現行法律,實不知其有所不妥處.
懇請大大提出相關法條以釋小弟疑慮.
hu5599 wrote:
去查查相關新聞.只要...(恕刪)
我來參加討論好了@@
大樓的單元,樓梯常設計成防火逃生梯(併用)而防火逃生梯的設計是直達逃生避難層的
所以~~嗶嗶卡被鎖,直接影響住戶「專有部份」、「約定專用/共同部份」的使用權利;而不繳管理費的部份的確是可由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但由於這是兩碼事,所以不得誤爰,這也是樓主說的~被告死的管理室
另外再回答板主大的問題,優點當然是門禁的行使更為獨立,至於這個是高品質抑或低品質的社區,就不在討論範圍,這是見人見智的;倒是缺點~主要的缺點是 公權力的使用會有困擾,例如火警、緊急救護的時候,門禁=搶救困難,而管理室因為權責上的認知不同(管理室通常行使的權限在於約定專用、約定共同等),恐將造成錯失黃金搶救的時間點,這應該算是較大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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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1/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