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管委會不明就裡的無限上綱,真遇到懂得人可是會吃大虧的。不管是欠繳管理費,或是停車格問題等,都有很詳細的解答及處理程序。就我看到的案例是不可以隨便任意停用住戶的門禁卡,或是像把住戶的車子上鎖等侵權行為,而必須依循正常管道處理。

Nemo8850大大說的
跟我上課時律師說的一樣.是不可以隨便任意停用住戶的門禁卡,或是像把住戶的車子上鎖等侵權行為,而必須依循正常管道處理。
tiway wrote:
就是為了保障遵守規矩...(恕刪)


其實簡單來說 管理規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刑法憲法,要注意侵權行為!
管委會千萬不要意氣用事 。下面這篇連結"未繳管理費的住戶,可以要求他走側門嗎?"
也是一樣的意思,這才是正解!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145402&article_category_id=875&article_id=75778
qr8600 wrote:
這例子中處罰的是管理...(恕刪)

我沒說清楚請見諒!
指的是電梯不是屬住戶所有 而是屬共同部分
所以管理權是在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住戶未依住戶規約繳納管理費而被限制電梯使用是正常的
而電梯因保管不當以致發生事故 受責難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以上我提出了例子的原由
而認為大大不妥的地方是 住戶對電梯使用權的認知

請多指教!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我覺得有門禁卡很安全阿
尤其是像我一個女生自己住
我的社區也是
大門進去要刷卡
按電梯也要刷卡,還只能按自己的樓層
樓梯還只能出不能進
雖然回家的時候麻煩了一點
可是感覺很安全
而且現在感應器都很小一個
跟家裡鑰匙掛在一起也很方便阿
所以我覺得蠻不錯的啦
tiway wrote:
我沒說清楚請見諒!指...(恕刪)


小弟前文提及 "公共設施 包含電梯",應很容易知道電梯也是公共設施吧?!
不論大,小公 都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所有的,共有其所有權.這無疑義吧?!
住戶承租區分所有權人房屋時亦包含公設的使用權,這也應該合理吧?!

小弟只是請大大提出可排除未繳管理費者公共設施 包含電梯使用權的法條.
禁止電梯使用亦即妨害其電梯使用權的行使,應該沒錯吧?!

住戶未繳管理費並不因此妨害管委會管理權的行使,
管委會應採用法定並衡量原則比例維護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的權益.
如各位大大所提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訂手段.

第十條 專有部分....,說明管理人有管理責任.住戶或所有權人有費用分擔責任,但不代表可藉管理權排除他人"合法"使用權.

而大大所提例子,更是說明管委會若未積極管理,而住戶亦未善盡對管委會監督責任.
致不幸事實的發生.
管理委員的辛勞,動輒得究. 建議多了解相關法律.而非只聽信住戶意見.

很抱歉,小弟對電梯使用權的認知,依現行法律,實不知其有所不妥處.

懇請大大提出相關法條以釋小弟疑慮.
qr8600 wrote:
小弟前文提及 "公共...(恕刪)


+1

管委會無權對未繳費住戶

汽車加鎖或電梯停卡

易惹----強制罪----

不可不慎



hu5599 wrote:
去查查相關新聞.只要...(恕刪)


我來參加討論好了@@
大樓的單元,樓梯常設計成防火逃生梯(併用)而防火逃生梯的設計是直達逃生避難層的
所以~~嗶嗶卡被鎖,直接影響住戶「專有部份」、「約定專用/共同部份」的使用權利;而不繳管理費的部份的確是可由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但由於這是兩碼事,所以不得誤爰,這也是樓主說的~被告死的管理室

另外再回答板主大的問題,優點當然是門禁的行使更為獨立,至於這個是高品質抑或低品質的社區,就不在討論範圍,這是見人見智的;倒是缺點~主要的缺點是 公權力的使用會有困擾,例如火警、緊急救護的時候,門禁=搶救困難,而管理室因為權責上的認知不同(管理室通常行使的權限在於約定專用、約定共同等),恐將造成錯失黃金搶救的時間點,這應該算是較大的缺點

跟大家分享

法源1/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qr8600 wrote:
電梯的電費,應該是電...(恕刪)
\

再補充一下好了@@
有關管委會的管理權限,主要的法源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後(包含規約,以不抵觸前揭法令為主),另規約亦有範本可參;反正厚~之所以會被告到死 簡單的來說~管理權不可無限上綱,此其一;其二是電梯的使用權是被保障的就醬~

所以 大大您的說法+1 哈哈

由於這種事實在不容被誤導,所以囉嗦的參與討論 請見諒~
tiway wrote:
未繳交管理費而依住戶規約(有規定的話)被限制使用權是應當的,與急難救助不能混為一談!blockquote>

唔~再囉嗦一下@@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有載,積欠管理費的部份,亦有罰責請參閱~最嚴重者「得訴請法院令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份」;當然規約得視管委會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共同議之;但仍應依本規約範本之原則前題為本

就醬了@@ 希望有提供幫助
qr8600 wrote:
電梯的電費,應該是電力公司直接在公共用電部份收取囉~~
好像不是由管理費支出吧?!...(恕刪)


這個因地制宜,可於規約 共同約定之
也就是 可以在公共用電收
也可以核算至管理費
依規約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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