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dychiu wrote:只要留通道就行了,不是? 這裡說明過,不再重覆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3582732&p=1#46557648重點在"不彷礙行人通行"的判定在公權力機關,不是屋主。目前除了停放機車在不彷礙行人通行暫予允停外,騎樓不得做其它的使用(即使留有通道)。你沒見過閙區有些商站把商品擺到騎樓,一聽到警察來取締,急忙收進店內的戲碼嗎?騎樓在建造之時就是以公用之名申請建照,屋主就不能以所有權做任何使用之主張。有些騎樓被圍起變成室內空間,或出租給攤販都是違法行為(不管有沒有留通道)。
sunyearhuang wrote:這裡說明過,不再重覆...(恕刪) 法律條文並沒有嚴格限制私有騎樓的用法以現今法理來講,只要留有行人通道,騎樓是可以一部份給所有權人使用以事實面來講,你騎樓不用,就是變成給別人亂停機車、汽車使用以現實面來講,留給你行人通道已經算有良心了,很多舊透天都是把騎樓全封死,管你行人走哪請注意,並不是私有騎樓就是給大家用的以最嚴格的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32條規定:「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這是消極的用語,並未積極訂定完整之使用規則。如果撇開法理面,就政策推行面來講,騎樓在所有權上畢竟屬私有,如認為百分之百應供公眾使用,恐怕民眾很難接受。所以騎樓的使用如果是公設的,那當然並非可以給特定所有人使用,但如果是私人的話以現今社會現況來看,只要留有行人通道,另部份給所有權人使用是合理的因為法律並無嚴格規定,請不要說騎樓絕對全面開放不得給所有權人使用
Eddychiu wrote:法律條文並沒有嚴格限制私有騎樓的用法 都給你法律條文了,你還是認為法律條文不嚴格,還是要用自己的認知,我也沒辦法。法律很清楚只供公眾通行,其它使用都不合法。機車停放是礙於現實的需要暫行規則允停。很多騎樓都違規使用是事實,但不表示他們是合法使用。建議你若要釐清事實,可以打電話到地方交通局處詢問;不然也可以繼續自認為下去,直到那一天踢到鐵板。這裡有相關騎樓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解釋:http://ican168blog.pixnet.net/blog/post/24881550-%E9%A8%8E%E6%A8%93%E4%BA%BA%E8%A1%8C%E9%81%93%E4%B8%8D%E8%83%BD%E6%93%BA%E6%94%A4%E5%81%9C%E8%BB%8A%E4%B8%8D%E9%81%95%E6%86%B2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解釋所有權人對騎樓還是有一些處置權,例如有人要在你家的騎樓停放機車要經屋主同意。就是保留了一部份所權人的權利。但我對這解釋是存疑的。理由如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都將騎樓定為「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及人行道。即已明白表示騎樓"全部"空間是供公眾通行的,視同人行道。而道路及人行道是否可部份供停放車輀是交通機關的權責不是屋主也是明確的。所以作為公眾通行的騎樓是否可停放機車,權責在交通機關不是屋主。
sunyearhuang wrote:都給你法律條文了,你...(恕刪) 所以說騎樓相關法律太模糊了,你說的對,我說的也沒錯且騎樓有兩種,一種是法定騎樓,一種是私設騎樓。還有一種看起來像是騎樓,但是實際上它的名稱叫做「門廊」如果我的是私設騎樓或是門廊,並不是法定的,那些道路條文跟本管不到另外稅務局也有個很妙的解釋,既然騎樓非法,那為什麼又要依現況作不同的土地增值稅課徵稅務局說明:若房屋一樓全部供營業使用,騎樓用地需全併入營業使用面積,若一樓房屋部份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供營業使用能明確劃分者,騎樓用地則可按一樓營業使用佔一樓的比例認定騎樓供營業面積,最後再依整個房屋使用情形算出供營業使用的比例作為分配土地供營業或供自用住宅的依據。
Eddychiu wrote:法律條文並沒有嚴格限制私有騎樓的用法 這位大大所言非常正確,我家就是這情形,通常只要留個可以給行人通過走道的空間就可以了!我在外逛也是幾乎都這樣的情形,假如騎樓不能擺東西,那麼花錢買貴鬆鬆的大樓店面不就是傻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