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鑽孔的法律禁止時間

iog wrote:
(妨害自由可以吸收第304條強制罪與第305條恐嚇罪)...(恕刪)

305條叫作(恐嚇危害安全罪)
恐嚇罪是第三十三章 346條
了解??了解??了解??
很重要所以問三次
iog wrote:這些行為已疑似強暴手段...(恕刪)

法律是講具體的 沒有疑似
那個男生一直看著對面那個女生疑似要強姦她
那個人一直向我走過來 疑似要搶劫我
那個人一直看著展示架的東西疑似要偷東西
可以這樣解釋嗎???

love168 wrote:
法律如此規定,請自...(恕刪)

感謝你提供的資訊
經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住戶不得住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按住戶在夜間敲打樑柱及牆壁造成噪音,影響居住安寧,自可依據噪音防治或相關法規取締處罰。
所以裝修工程仍然是歸噪音管制法管轄
suyugu wrote:
305條叫作(恐嚇...(恕刪)

感謝你的回文
你要怎麼解釋法條是你自由,跟我無關,也跟開版主題無關,你可以不用跟我解釋
也可以不用跟我爭論法條怎樣~反正最終法條要怎樣解釋與使用是檢察官跟法官的事
ilovemyhear wrote:
呃,除非他抱住你,...(恕刪)

感謝你的回文
你要怎麼解釋法條是你的自由,正不正名那是我的自由
可以不用跟我爭論法條怎樣~反正最終法條要怎樣解釋與使用是檢察官跟法官的事
有沒有『正名』或說法不同並不影響我提告的權利,且與開版主題也無關
iog wrote:
感謝你的回文 你可以不用跟我解釋...(恕刪)

不用感謝我 我也不是在回覆板主文章 也沒必要向誰解釋
法律講的是意圖 我沒有意圖跟誰解釋 也無意圖跟誰辯論
我的意圖只是提醒網友 恐嚇罪是跟妨礙自由不一樣 不可能被吸收
我只是意圖提醒網友 不要被誤導 才不會改天上法院鬧笑話
一個女生被襲胸 跑去法院告妨礙自由(因為有肢體碰觸)
那就很好笑了
甲君跟乙君說: 你不要再掃地了唷 不然我就揍你
然後乙君跑去告甲君妨礙自由
說真的我只是覺得還滿有梗的
(原來妨礙自由是住海邊的 管得很真寬)
感覺而已 純屬個人自由意識 不要誤會
沒有再跟你爭論的意圖
沒有跟妳筆戰的意思
如有冒犯 在此跟妳說聲抱歉
iog wrote:
感謝你的回文你要怎...(恕刪)


這種自行鑽洞 屬不連續性噪音環保法令不管的

噪音管制法第六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而警察如何採證??等他來就鑽完了 而且多大聲才是噪音 警察根本無法採證 所以...無解


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住戶不得住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這一條有罰則嗎?
mrmask
自行鑽洞 屬不連續性噪音環保法令不管的...正解+1
要是我..我就鑽我的..
有本事他去告檢舉...
scwang0709 wrote:
這種自行鑽洞 屬不...(恕刪)

噪音管制法已明文規定
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住宅公寓大廈裝修工程
鑽孔一定是用動力機械,具有持續性特性(環保局有定義近鄰噪音),與社維法記載不符
且沒規定一定要商業性或大型工程裝修才適用,除非鑽孔機音量超過規定才是違法

理論上是法律有規定,其他條例或規約就不能違反法令(如同法律不能違憲一樣,違憲就是無效)
法令 > 規約(管委會依會議紀錄所制定的)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一罪不能多罰,法令有規定則依法令處理
法令有規定,如果沒違法,再依規約處理(規約通常比法令規定嚴格)
沒規約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這3個都有罰則(規約通常也都會有罰則)
假日白天是中午12:00~2:00,不可施工
家裡裝潢真的不容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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