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妖knight wrote:
這位大大所言非常正確,我家就是這情形,通常只要留個可以給行人通過走道的空間就可以了!
這叫違規使用,不叫非常正確。
你家這樣使用,你覺得法律站得住腳,不彷打個電話到所在地交通主管單位查詢。
老妖knight wrote:
我在外逛也是幾乎都這樣的情形,假如騎樓不能擺東西,那麼花錢買貴鬆鬆的大樓店面不就是傻子了。
台彎違建更是普遍,違建就是違建。不叫做大家都這樣,所以就是合法。
騎樓違規使用就是違規,不是很多人這樣,就會變成合法。
事實上,很多地方對取締騎樓違規使用越來越嚴。
法定騎樓因為是強制性做公役使用,所以少掉的面積會由增加相對容積來補償。
騎樓所佔土地,依比例減免地價稅(例如,2層樓減免1/2,三層樓減免1/3)。
對起造人該有補償的都有做到,日後因轉移取得所有權人也是該有的認知,騎樓法律上就是(全部)供公眾通行。
是"道路"的一種,權責單位就是交通主管機關。
既知房地產貴鬆鬆,豈能連使用執照都不看,私用還是公用是用想的?
Eddychiu wrote:
這位大大好強,可以打臉正牌律師了?? 大大是屬哪個律師事務所?
不好意思,你的大律師,更強,強過大法官的解釋。
網路有很多律師有相關的解釋,徧徧你只信一個說法有bug的。
大律師說的大部份都對,但這段話錯了:
讀者提到隔壁大樓不准外人停放車輛,因大樓住戶對騎樓地有所有權,只要不妨害公共通行利益,是可禁止外人於其私有地上停放車輛。
至於在公寓一樓使用騎樓地經營商業行為,在不違反公共利益、影響大眾通行權前提下,屬對私有土地的利用行為,應為合法。
商業行為,指的是設攤吧?
這個大法官已有詳盡的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564
解釋文很長,我把重點標紅字,方便你參閱:
...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
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騎樓就是道路,道路主管機關是誰,還需要爭辯嗎?
騎樓可以作什麼用途就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所有權人說了算。
大法官理由書:
...上述規定均以限制騎樓設攤,維護道路暢通為目的,尚屬適當。...故於衡酌其限制之適當性外,並應考量所造成損害之程度。...再鑑於騎樓所有人既為公益負有社會義務,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賦稅減免等,以減輕其負擔。從而人民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自無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亦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紅字部份就是我說的,基於私有公用對所有權人之利益損害,國家已於稅負減免和容積優惠作為補償。
所有權人自不應再有此地是我的,我就有私用權的想法。
但也不是,所有權人對騎樓均亳無置喙的餘地。
所有權人想要在騎樓作非關公眾通行使用之用途,就是向主管機關申請,淮不淮就是主管機關說了算。
(主管機關基本上是依循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的規範審核,不是自由心證)
另外說明,大部份的縣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都明確的限制騎樓所有人排他使用之權利(不論全部或部份)。
像設攤,劃定私人車位,等等既屬排他性使用。所以申請私用性質,基乎都不會過,大概就只有在不影響公眾通行的美化設施可以吧。
sunyearhuang wrote:
不好意思,你的大律...(恕刪)
拍拍手,不過等你有律師牌照再來講吧,顆顆
講這麼多你也只是以你的自由心證來解釋,但你又不是法官又不是律師
你的自由心證不能採用呀
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光這句就可以明白解釋目前法規尚欠具體,你又何能能擴大解釋到只要是騎樓就得公益使用,騎樓所有權人不得私用
你要說騎樓要給大眾使用,那政府要不要負責維護及清潔騎樓? 連地方政府官都不敢打著這法令要騎樓全面讓出
你在這義正辭嚴也沒用呀
講句實際的,絕大私有騎樓就算停著車,警察也不敢開單,一句私人土地沒管轄權,不能開單
不信的話你可以試試,打110叫警察去騎樓開單
Eddychiu wrote:
拍拍手,不過等你有律師牌照再來講吧,顆顆
喔!01有規定有律師牌照才可以講喔?那你拿出牌照來我就show我的

Eddychiu wrote:講這麼多你也只是以你的自由心證來解釋...(恕刪)
解讀不叫自由心證(這句話你要說又是我的自由心證,也罷!這裡又不是國文課...)
你可以把黑字全去掉,剩的就是大法官解釋文。
也可以自行參閱連結。
既然不同意我的解讀,那就你自行解讀吧!
Eddychiu wrote:
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光這句就可以明白解釋目前法規尚欠具體,你又何能能擴大解釋到只要是騎樓就得公益使用,騎樓所有權人不得私用
這不正說明所有權人不具使用主控權,可不可以作什麼用途,就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我沒有說,就得作公益使用。公役和公益不儘相同,請明查。
尚欠具體明確條文,主管機關可以補足。重點還是騎樓就是道路,道路主管機關就是交通部和縣市交局處。再怎麼不明確,
使用權大法官還是沒有還給所有權人,不是嗎?只是希望主管機能訂定更具體明確條文,讓人民有所遵循。
況且那是92年的釋憲文了,現在條文都比以前完善許多。
不是說了現在大部份縣市自治條例都有限制所有權人對騎樓作排他性的使用了嗎?
Eddychiu wrote:
你要說騎樓要給大眾使用,那政府要不要負責維護及清潔騎樓? 連地方政府官都不敢打著這法令要騎樓全面讓出
你在這義正辭嚴也沒用呀
我沒有義正辭嚴,就只是談法而已。對執行現況,不是我的重點。
你要說,你家就是霸著騎樓自用,警察也不會管,我也沒意見

但不要因此而推論騎樓自用是合法。
Eddychiu wrote:
講句實際的,絕大私有騎樓就算停著車,警察也不敢開單,一句私人土地沒管轄權,不能開單
不信的話你可以試試,打110叫警察去騎樓開單
看地方喔!我就有親朋被開過。無論開不開,警察除非真的不懂,不然應該不會說沒管轄權(會被叮到死)
但同意,台灣很多地方,不只是騎樓,違建或其它的違法違規事項多如牛毛。
但我們談的法規,不是談取締的現況嚴不嚴格,不是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