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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3年前不是不拆,而是"列管分期拆除".但是如果有人提出拆屋還地之訴,還是要拆屋還地,83年這條就無用處.
民國83年後一律拆.
所以頂加蓋.只是權狀沒寫上都是"違建". 只要共有人提出拆屋還地,你就必須拆屋還給共同人使用. 所以買房要小心"頂加蓋".
只要沒敦親睦鄰好,保證會多花一筆房屋基金.因為房仲/賣家無法保證頂加蓋中的頂樓是不會被拆. 如果拿來出租,那會拆的更快.
買頂加蓋要做好敦親睦鄰.
老一輩的觀念. 住最後一層就有頂樓的產權,住一樓就能拿來當花園/車庫/隔一間房. 其實這都是"違建".
現政府的做法是被動的. 83年後即報即拆. 83年前遇"公安問題"也是即報即拆或是共有人提訴訟後成立也是要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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