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a930421 wrote:要記得這條不是免死金牌--阿扁市長的83年分水嶺約定.這條是給建管局/處當標準.民國83年前不是不拆,而是"列管分期拆除".但是如果有人提出拆屋還地之訴,還是要拆屋還地,83年這條就無用處.民國83年後一律拆. 而且要注意,這條是臺北市限定臺北市的單行法,其他縣市只是參考看看而已
Crazybook wrote:在那個年代蓋的公寓買賣契約書都會約定頂樓平臺為頂樓所有人專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84年6月立法),且一般都是建商於交屋都已經蓋好,你可以放心其他住戶不能向你請求767,只是這還是違建基於睦鄰還是讓他們曬衣物。...(恕刪) 有種說法如果經過買賣就沒有了喔...建商可以簽專用.但是舊屋主不能將專用權做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