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加蓋的問題,已經處理好了

nana930421 wrote:
要記得這條不是免死金牌--阿扁市長的83年分水嶺約定.這條是給建管局/處當標準.
民國83年前不是不拆,而是"列管分期拆除".但是如果有人提出拆屋還地之訴,還是要拆屋還地,83年這條就無用處.
民國83年後一律拆.

而且要注意,這條是臺北市限定
臺北市的單行法,其他縣市只是參考看看而已
broker yu wrote:
你這是多久前的判例啊...(恕刪)


這種事還不到判例的地步

髙院判決,高院判例
傻傻分不清楚
判決先例 懂否?
Mr. Black Jack wrote:


這種事還不到判...(恕刪)
broker yu wrote:
判決先例 懂否?...(恕刪)


傻眼,第一次聽到這種說法
嚇到吃手手
這種老公寓有頂樓跟地下室都是整棟樓共有的
占用地下室跟頂樓很常見
太高調惹人厭的話
就看有沒有人要去檢舉了

Crazybook wrote:
在那個年代蓋的公寓買賣契約書都會約定頂樓平臺為頂樓所有人專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84年6月立法),且一般都是建商於交屋都已經蓋好,你可以放心其他住戶不能向你請求767,只是這還是違建基於睦鄰還是讓他們曬衣物。...(恕刪)


有種說法
如果經過買賣就沒有了喔...
建商可以簽專用.
但是舊屋主不能將專用權做買賣??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頂樓屬公共空間,鄰居沒有舉報說你頂樓違建就不錯,屋簷就留給鄰居曬衣服也給自己留條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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