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狡猾的社區保全公司,有救嗎?


rjchardljn wrote:
第一次聽到社區的訴訟是由保全代表社區管委會出庭...而且代表出庭之人還一律認諾,以致官司敗訴...(恕刪)


對啊~這件事情超扯的
根本就放大絕了
以後保全公司遇到不爽的事就都這樣搞,讓她無效就好啦

junfeng wrote:
這個建議找消保官詢問看看,
管委會的大小章都交由保全公司掌管,
這個合約如果有明顯違反公平正義原則,...(恕刪)



這部分我會去問問看,謝謝大大的好主意



junfeng wrote:
還在繳貸款一樣可以賣房子搬家啊!
這個社區再被這樣亂搞下去,相信日後公設也無力保養維修,...(恕刪)


這點家人也很清楚,搬家已經是一家人共同目標了
只是卡在因為是老房子(進20年),賣了都不一定夠付頭期款了
所以有在看房子,和努力存錢

謝謝大大提醒

kuoid wrote:
建議你們找一家大一點名聲好的保全公司 請他們出來橋 就說住戶想要換保全公司
他們會很樂意幫你解決所有細節的!!!
其實 主委才是管委會的主管 大小章要放他那邊才對
財務委員也很重要
再不行 聘一個法律顧問吧~ 就算一年就好 把這些大家覺得奇怪的規章修正...(恕刪)


好的!!會開始找一些大的保全公司
估價和問問看這種情形怎麼解決

法律顧問的部分昨天我有去找找看了
但是真的如板上大大所說,並不是所有律師都懂這塊
要看律師擅長的領域,所以還在尋找中
謝謝大大

sunny_loo wrote:
幫媽媽代問~文很長...(恕刪)

等你選上主委就OK了

sunny_loo wrote:
幫媽媽代問~文很長...(恕刪)



管委由住戶遴選,主委由管委選出 ...

主委跟住戶站同一邊,對抗住戶選出的管委+保全 ~

怪怪的 XD


jack19800519 wrote:
所以請你先詳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條文中,管委會以主委為首,其他委員是依主委發派工作去執行
管委會的物品所有人是以該屆主委為主,
除非你們的社區規約有規定管委會的物品由哪幾個委員各自保管
否則物品所有人就是該屆的主委
...(恕刪)


這部分跟律師說的不太一樣
律師是說依照三十六條第八項,管委會是有保管責任沒錯,但是不一定是主委
加上既然請了保全公司代為管理,就是看當初管委會怎麼和保全分配職務
不是三十六條上面的事情都要管委會做,不然請保全來就不用做事啦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bedebah1974 wrote:
按版主這麼描述
我個人覺得你們的住戶公積金大概都被管理公司巧立名目花光了吧

我們社區才27戶,23各所有權人(其中一戶有五間面路店面),八年的社區了,還在吃老本(建設公司留存的公基金)
沒請保全,管委會也只有設一個主委一個財委,不過因為交接主委很麻煩,所以現在在政府的資料上主委/財委還是當初第一屆的住戶,所以存簿放現任財委哪裡,零用金放主委哪裡,但是今年小弟我當主委,財委是隔壁的教授沒住這裡,就直接把存簿都放我這裡,唉!我簡直是一人分飾兩角,不過他也很慷慨的每年捐五千到公基金內.......,加上社區很多小事都我DIY處理,只收材料費花費不大,還能存點小錢
交接期限都過三個月了,也懶的開社區住戶大會交接......大家也都不怕公基金被A走.......
...(恕刪)



大大社區都是正直的好人
之前社區沒請保全也是被一些不正直的管委會委員巧立名目A走
一直做一些無大作用的工程,重點是主委自己開工= =

現在請保全竟然更糟
大大社區,是我心中最好的社區境界了

mm-lai wrote:
版主:
這個就是現代版的:乞丐趕廟公!
在你們社區,沒有產權,就沒有任何權利,沒有說話的餘地!
前陣子,和對面鄰居處理增改建的問題,協調會上,對方建築師要發言,我只問一句,你是區分所有權人嗎?主委就叫他閉嘴,沒問不許答!
同樣的,保全也是一樣的角色,對內,他們是受僱於住戶,哪有住戶被保全牽著走的道理!
合約、社區章在他們那邊,寄個律師信請他們交出來就好了,怕什麼!你管他是前任主委,或是誰交付的,重點是他現在已經不是主委了,早就不能代為住戶行使權利。況且,你媽是現任主委,她才是現在真正有權力的人!要不要換,換哪家?一般都是管委會自己內部招標運作,也不會經過住戶大會決議。
你們的問題,本來就不複雜,你們面對的只是,你們「花錢」請的保全,如果面對的是,自己住戶組成的管委會,那就複雜多了。
放任不處理,大權落在外人手上,最後大多落得資產被盜的下場!我們社區,就被主委捲走兩三千萬。
事情,只看做不做,怕不怕得罪人而已,只是,每件事如果都要滿足每個人,公平正義必將有所犧牲!...(恕刪)



我知道大大的重點了!
態度強硬,依法行事

你說的怕得罪人的部分
是因為這個社區發生過一些事情
上屆委員跟住戶因為公共區域維修鬧上法院
當時我覺得住戶去爭取應有的權利沒錯啊

但是大部分的住戶卻認為
為什麼我繳的管理費要幫你維修
加上管委會一直誤導住戶,讓住戶認為不管如何提告就是錯的


所以當時那一家的女兒(蠻年輕的 剛出社會吧)
除夕前一天被住戶圍著罵耶

就是因為是這種住戶,所以雖然知道自己是對的一方
但是誰都不想跟一群不講理的人浪費口舌吧


謝謝大大的意見!大概知道該怎麼做了,謝謝

stanley5488 wrote:
區權會(住戶大會)的決議需經公開討論後表決才有效力,什麼意見調查表聯署書的應該都是無效的.
所以管委會違反社區規約在先,保全所謂聯署書亦無效力,可以去使管科問問諮詢陳情一下...
(恕刪)




說到使管科....也是怨念之一
常常答非所問,或是甚麼建議都沒有,只說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所以找使管科沒用,不要讓費時間找律師可能比較快

mm-lai wrote:
大大說的沒錯!
主委,是這個社區管委會的代表人,代為住戶行使權力,但是,一旦社區有事,也是找他告嘍!

舉例:前陣子,為了社區很多施工人員不守規矩,管委會又消極不處理,就寫了個A4的紙給總幹事跟主委,馬上就跳過來處理!
信中的大意,主要就是告訴他們兩個: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社區的公共事務未善盡管理之責,得向內政部告發,對社區負責人開罰,得連續告發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所以啦,主委就是這個社區的代表人,善用你的權利,也善盡你的義務!...(恕刪)




這部分大大的意思我懂
因為主委會是管委會的法定代理人

但是不代表所有工作都要他做,因為可以授權


請教律師後
律師是說依照三十六條第八項,管委會是有保管責任沒錯,但是不一定是主委
加上既然請了保全公司代為管理,就是看當初管委會怎麼和保全分配職務
不是三十六條上面的事情都要管委會做,不然請保全來就不用做事啦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