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無大大有此經驗?
已經十幾二十年的加蓋違章鐵皮屋, 通常被視為拆除等級較低的違建, 即使被舉報, 也不會理你.
問題是已經十幾二十年了, 舊鐵皮屋嚴重腐蝕需更新否則不堪繼續使用, 請問: 若照原外觀更新, 會不會"升級"成即報即拆的新違建? 地點是台北縣屬於完全私有之一樓緊臨建物土地非公共所有. 懇請有經驗或知道的大大分享, 感謝!
es_mato wrote:這有「違章建築管理辦法」
謝謝啦,我從裡面找到了這個, 可能可以試試看.
臺北縣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舊違章建築之修繕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舊違章建築係指五十七年總清查有案或經依法補行建卡列管之違章建築而言。
第 四 條 左列之舊違章建築,不得申請修繕:
一、拆除或整理計畫業經核定公布不在此限。
二、全倒或全毀者,但天然災害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舊違章建築修繕之申請人,應為該建築物之所有人。
第 六 條 申請修繕時,應檢送左列文件:
一、舊違章建築修繕申請書一份。
二、違建位置及擬修繕部份簡圖各三份。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一份。
四、申請人切結書一份。
前項申請書、切結書、土地使用同意書及修繕部份簡圖用紙,由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訂定格式印供申請人領用收任何費用。
第 七 條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為受理由請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十日內應派員赴現場勘查核對相符核發修繕證,並於核發修繕證之次日起動工,限於五個月內修繕完畢,逾期無效不得申請展期。
第 八 條 修繕證僅為修繕之許可不得作為其他憑證使用,並不得作為拆除時要求補償或賠之依據。
第 九 條 經核發修繕證,准予修繕之舊違章建築,如發生土地或房屋產權糾紛時,應由申人依所具切結自行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
第 十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均以新發生之違章建築,由工務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
一、未經申請核准擅自動工修繕者。
二、不按核准圖樣施工及修繕地點與核准位置不符者。
三、利用逾期失效之修繕證繼續施工者。
四、擅自變更原形,原構造及增口面積、高度者。
五、違反所具切結及有關法令規定者。
第十一 條 依前修規定拆除之違章建築其拆卸材料及一切損失,概由違建人自行負責。
第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