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0.8.24台內營字第1000806661號令前揭「陽臺(法定空地)」,如屬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應為共用部分,並得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予以約定專用。一樓的一定要要求把這面積「載明」為約定專用不然就是共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