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0.8.24台內營字第1000806661號令

前揭「陽臺(法定空地)」,如屬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應為共用部分,並得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予以約定專用。

一樓的一定要要求把這面積「載明」為約定專用
不然就是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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