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居住的社區管委會搞些小手段在最近召開一次區權人會議,但是比較有爭議的地方在於開會通知是在1/20(今年春節前夕)送給各住戶,明定開會日期2/4,其實有些人星期五請假或是下班就帶老婆小孩回老家過年去了,等到收到通知也是過完年後的事情,如 1/29, 這樣距離開會日只有六天,這樣有算是在十天前公告通知嗎?若是依照規定,這是國定假日,這樣有算合法送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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