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eng678 wrote:借人無償使用也不行哦它是要提高"非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費意思是,只要不是屋主本人住在裡面都要繳交較高的管理費 會做這樣的決定表示貴社區管委們太過理想化,這根本很難執行.......買房子給父母住、小孩住不行?甚至給毫無法律關係的小三住也不行?實務上太多例外啦,這根本行不通。
我們這邊有類似的案例...是有關車位的收費問題..如車位清潔費每個位子本來是繳200元...管委會就提議外賣車位(非社區住戶)要收1000元...後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當然啦...外賣車位告上法院....五次判決....都判決區分所有權會議的漲價是無效的...管委會都敗訴區分大樓住戶所有停車位及外賣停車位之管理費收費標準,因違反民法第148 條而屬無效,自不足採。【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係在外觀上為權利之行使,實質上違反權利之社會性;權利人須在主觀上有損害他人的意思並以此為主要目的。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係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若當事人行使權利,雖足以使他人喪失利益,而苟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不在該條所定範圍之內簡單來說制定對他人不利的規約是無效的....所以只漲部份住戶管理費的規約....我想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過了也是打官司的份....
domen wrote:我們這邊有類似的案例...(恕刪) 看似類似,本質上還是有差異?可外賣的車位,只是一部份(也就是說:不是每一個區分所有權人,都有權外賣車位),有特定性但每一個區分所有權人,都有權不住在自己的房子裡,屬共通性--------------------------------------------------------------------------------------------以上個人看法,僅供討論
by linyichunDear 樓主管委會有權決定管理費的計算單位及金額,但是不能有分別待遇,必須一視同仁。所以管委會的決策條文如果樓主有覺得違法的話,可以到所屬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反映,如確實違法將會被限制立即改善。四年前有看到一則新聞,是法院判:管理費是可以有分別待遇的,該案例是該住戶是一個個體公司,每天的掛號信很多(好像有100多封,每天),管委會主張管理員每天為了填寫記錄表就要花費眾多時間,使用了過多的社區資源,所以提高該戶的管理費,獲得勝訴--只提高該戶管理費看到這則新聞後,我們社區在開有權人大會時,也通過要設在二樓以上的公司多繳管理費,只是該公司後來妥協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