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可以只漲部份住戶管理費嗎?

你可以不要繳阿

管委會收錢的對象是房屋所有權人

你只是承租者

你不繳管委會不能拿你如何

他不讓你回家 可以請員警幫你開道


前任管委會 主委留

dpeng678 wrote:
借人無償使用也不行哦
它是要提高"非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費
意思是,只要不是屋主本人住在裡面
都要繳交較高的管理費

會做這樣的決定表示貴社區管委們太過理想化,這根本很難執行.......
買房子給父母住、小孩住不行?甚至給毫無法律關係的小三住也不行?
實務上太多例外啦,這根本行不通。

dpeng678 wrote:
大樓新上任的管委會非...(恕刪)


我感覺只是有人提案,案子還在管委會裏頭審議,結果應該還沒出來吧?

搞不好很大的機會連管委會自己內部的會議都過不了。
租房子把管理費這項含在租金裡面一起簽的屋主應該會跳起來吧!
就算是管委會和多數決的決議也要合情合理,

否則大家決議管理費讓某一戶討人厭的去繳就好了!
有點像是在打房?
非自用住宅,或屋主本人未設籍僅家屬設籍的(有二間以上房產的屋主),都可能被漲到管理費?
反倒是承租戶,如果屋主本人有設籍,也不一定會被漲到管理費?
我們這邊有類似的案例...是有關車位的收費問題..

如車位清潔費每個位子本來是繳200元...
管委會就提議外賣車位(非社區住戶)要收1000元...

後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當然啦...外賣車位告上法院....

五次判決....都判決區分所有權會議的漲價是無效的...管委會都敗訴

區分大樓住戶所有停車位及外賣停車位之管理費收費標準,因違反民法第148 條而屬無效,自不足採。

【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係在外觀上為權利之行使,實質上違反權利之社會性;權利人須在主觀上有損害他人的意思並以此為主要目的。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係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若當事人行使權利,雖足以使他人喪失利益,而苟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不在該條所定範圍之內

簡單來說制定對他人不利的規約是無效的....

所以只漲部份住戶管理費的規約....我想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過了也是打官司的份....

domen wrote:
我們這邊有類似的案例...(恕刪)


看似類似,本質上還是有差異?

可外賣的車位,只是一部份(也就是說:不是每一個區分所有權人,都有權外賣車位),有特定性

但每一個區分所有權人,都有權不住在自己的房子裡,屬共通性
--------------------------------------------------------------------------------------------
以上個人看法,僅供討論

by linyichunDear 樓主

管委會有權決定管理費的計算單位及金額,但是不能有分別待遇,必須一視同仁。

所以管委會的決策條文如果樓主有覺得違法的話,可以到所屬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反映,如確實違法將會被限制立即改善。


四年前有看到一則新聞,是法院判:管理費是可以有分別待遇的,該案例是該住戶是一個個體公司,每天的掛號信很多(好像有100多封,每天),管委會主張管理員每天為了填寫記錄表就要花費眾多時間,使用了過多的社區資源,所以提高該戶的管理費,獲得勝訴--只提高該戶管理費
看到這則新聞後,我們社區在開有權人大會時,也通過要設在二樓以上的公司多繳管理費,只是該公司後來妥協遷出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