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有沒有發錯區,爬了老半天似乎沒有我的例子.
最近有換屋需求想請教板上的先進.
小弟目前有兩間房子,一間買了七八年,另一間買了一年目前給老婆娘家的人住.
假設兩間房屋A屋與B屋:
A屋: 購入約七年,登記小弟的名下,小弟與老婆還有小孩同住,戶口設籍在此,有登記自用住宅.
B屋: 購入未滿一年,登記在老婆名下,老婆娘家的人在住,娘家的人戶籍設在此,有登記自用住宅.
最近在其他縣市買了一間大一點的房子,目前已經完成交屋,因資金問題想把A屋與B屋兩間都賣掉,請問要怎麼賣才不會課到奢侈稅?
假設我先把A屋賣掉(購入七年無奢侈稅問題),緊接著再賣B屋,賣B屋時是否符合一生一屋的換屋條件?會不會A屋剛賣沒幾天就無法達到這個條件?
當賣掉A屋時是不是要把全家的戶籍都遷到B屋去?才符合自住的條件?
剛剛查到下面的豁免條款,小弟如果符合第二條的話,是不是只要在買屋的一年內,不論先後順序賣掉A屋與B屋,都符合一生一屋的條件??畢竟有一間才買不到一年,超怕被課到.
奢侈稅(10大豁免條款)
1. 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有一戶房屋或土地(一生一屋),而且未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本人與配偶共持兩戶房地(因換屋需求),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後一年內售出,維持一生一屋。
3. 賣給各級政府或向各級政府買的。
4.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5.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6.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7.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移轉。
8.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
9. 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
10.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例如:民眾因子女就學或工作需求換屋,個人合建分屋出售等,由財政部個案認定排除課稅,以免傷及無辜)。
感謝各位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