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晚安:

小弟有幸在北區購入一間小房,但因為家庭因素所以要搬回老家住,所以將小房出租。

社區有公共設施(健身房.游泳池.影視廳...),雖然我沒住在那邊,但還是有在繳公設的費用。

最近想去使用那邊的設備卻被管理員擋下,說我沒住在那邊所以公設應該只能給房客使用,身為屋主的我不能進去使用。

當下我也不太想跟管理員爭論太多,想說等社區會議再提出來。

想請教這種狀況,我是不應該使用公設嗎? 或是真的要住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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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理是不行,公設的費用不是你在繳,是你的房客在繳(含在房租內)。
把房子租給別人,連房子都不可以擅自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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