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租房有押金兩個月
現在已經到合約最後兩個月
房東日前希望我再繳房租
直到合約走完再退回押金
但是最近實在現金流有困難
又之前拒絕給房仲看房
跟房東關係有點磨擦
他拒絕押金抵房租的提議

但是根據民法440條
超過兩個月才算解約
我剛好可以拖過兩個月
但是合約當初寫下「逾期一個月,視同解約」
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跟民法抵觸了

現金有點週轉不了
希望各位大大能給點建議
感激不盡!
合約有寫最後兩個月可用押金去抵掉嗎?
沒有的話要求你走完合約沒錯啊,不然合約是拿來擦桌子的嗎
雖然你的請求也合理,但法理情上房東比較站得住腳,人家不跟你講情也沒辦法。
押金的作用在於房客合約到期後,如果有傢俱的毀損或者水電費未繳時,房東可以直接使用押金去繳納或維修費用...等等,等於是給房東的一個保證金,所以基本上是不能拿來當房租的喔~
要看你合約內容如何跟對方簽的
沒列在合約內容的部分才是參考民法等法律
david
感謝各位大大熱心提供意見
網路熱心網友很難得
最後兩個月才財務很吃緊,前面就都有按時給房租,
那擺明就是要拖到抵掉租金,如果屋內有損毀的東西,
你也不可能再從口袋掏錢給房東吧!!

房客本來就有權利拒絕房仲帶客屋,但是有些人會給房東一點情面,不會拒絕。
既然你沒有跟他談情面,押金抵房租的情面他自然也不給你,
大家照規約來走完契約就好了,何必找漏洞鑽呢?

這個社會本來就是互相來互相去的,你怎麼對我,我就怎麼對你,如此而已..
租金是租金 押金是押金 !!! 是不可以混為一談的...

地瓜吃太多 wrote:
我之前租房有押金兩個...(恕刪)



現在合約不都會在合約上註明,押金不能抵租金?

除非你訂的契約有明訂,押金可抵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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