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民國85年5月29日發佈了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條)明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經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及施工(第五條),所以在日後舉凡餐廳、補習班、百貨公司、遊藝場…等營業場所。甚至你們家住在公寓裡,那棟公寓樓高六樓以上,即屬於供公共使用建築物,就要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否則就不能開業,或者是管委會就不會讓你進去施工。 因此將來從事室內設計(施工)相關人員,必須有正式的室內裝修專業技術士資格,再參加內政部營建署所舉辦的講習課程,方可成為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施工)人員。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建築法第五條、第六條)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五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審查人員,指下列辦理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人員:
一、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之人員。
三、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審查人員講習合格,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始得擔任。但於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並領有建築師證書者,得免參加講習
第九條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以下是個人抱怨文,要砲轟我得也請手下留情,今天被澆了兩三桶有冰又髒的水後,發洩~~
我相信,只要堅持作對的事,無愧於心即可,這段時間和一些工商團體交手後,真的讓我滿腔的熱情,受到大大的挫折,裝修是良心事業,業主,動輒百萬千萬,買1個家,卻只能靠運氣裝修,好的設計師讓你上天堂,壞的讓你下地獄,花了大把鈔票卻不見得,是您需好的設計,包涵施工品質也存在一個不確定,材料是否被偷天換日不知情,室內設計、裝修是良心事業,但這行業充斥的掮客和半調子,有鑒於劣幣驅逐良幣,邀請一流講師,建築師,教授們,合作開班,卻乏人問津(裝修業人士),專業知識,居住安全難道都沒有價值和意義。(我厭惡透了那些淺規則,壞文化,我寧可便宜給學員,只求損益兩平,就算開不成我也堅持我的理想不容許,沾一點腥)
感謝
一些不能具名,但是仍在工商團體和奮鬥的前輩們,感謝此次師資群,提攜相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