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第1項、第12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如果是共同管路年久失修而導致漏水,那是樓上樓下共同負擔
如果漏水原因可歸責其中一方,如裝潢裝修導致,則由該方負擔
所以沒有漏水一定是樓上負責這種事
而樓主這件看起來只是小事好處理,就不用太計較
不然排水管自然損壞漏水,理應上下樓共同分擔
永然出版律師解答
先生您好:
您於101年11月16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公寓大廈管理事宜1節,茲答復如下:
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條所明定,故有關房屋漏水之修繕,請依前揭條文辦理。如涉個案私權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好像是雙方都要負擔,但可以協調好是最好!
hen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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