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上的朋友,我買了一間新成屋,
我看了一下該建案的使用執照上,
有特別註明:
"1.本建案外牆設置有雨遮,如雨遮加蓋建請拆除大隊列為政策立即拆除類別違建辦理"
"2.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於陽台、露臺等加蓋任何構造物,吳有違建情事經發現屬實者,
願自願拆除或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
現在問題是這樣的:
1.遮陽格柵算是所謂的構造物對嗎?
2.我發現我的工作陽台(後陽台,曬衣服處),都沒有任何的遮蔽物,萬一颱風天、颳大風下大雨,
會讓我的工作陽台內的衣服與設備全部都溼掉,
可以透過管委會辦理變更設計送審後統一安裝格柵嗎?
3.逃生用的樓梯間也是如此,開了一個好大的空間(沒有圍籬,也沒有隔柵,更沒有窗戶),
前幾天大雨已經看到牆壁有水痕流下的痕跡了,這部分是否也可以透過設計變更(安裝格柵或是窗戶)來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