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社區的地下室機車停車格是屬於本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機車位其使用與管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因本大樓騎機車的住戶非常少,至少有70個機車格都是閒置的,是否能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改建設置儲藏室,給住戶多一個空間,放置物品呢?

ken_1031 wrote:
我們社區的地下室機...(恕刪)


法定機車位是依法設置,區權會決議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找建築師變更使用執照,繳代金給縣市政府然後才能將法定機車位消掉.
ken_1031 wrote:
我們社區的地下室機車...(恕刪)

2F 說的對,但是還是要先管委會同意後,跟政府單位申請變更,通過後就可以變更
但想要再變回來的話,會變得更困難,因為消防法規的問題
一般大樓的地下停車場也會兼做法定避難空間,會算面積。
如果改建儲藏室的話法定避難空間的面積就會變小,地下室的用途也不一樣,一定得申請變更,不是區權會通過就能做。

siras wrote:
法定機車位是依法設置...(恕刪)


補充一下

每個縣市自治條例不同,機車不一定能繳代金

繳納代金還有諸多限制(包括可繳納代金的車位數量上限)

機車格是連在一起的 成一個方陣 若設置活動的鐵櫃(例如高爾夫球櫃 高度約150公分)不超出機車格線 這樣也要申請使用變更嗎?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46966
我是看到這篇報導 才想說若區全大會是否能通過在機車格內設置活動櫃 而不違法

ken_1031 wrote:
機車格是連在一起的 成一個方陣 若設置活動的鐵櫃(例如高爾夫球櫃 高度約150公分)不超出機車格線 這樣也要申請使用變更嗎?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46966
我是看到這篇報導 才想說若區全大會是否能通過在機車格內設置活動櫃 而不違法

這個叫消防避難空間 不能拿來堆放雜物 社區每年都會有1~2次的消防檢查 被看到就GG了

上面那個新聞 如果不是放機車 而是放雜物 如櫃子之類的 結果就會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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