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_low_dad wrote:我們家是社區大樓類型(恕刪) 辛苦原PO了,一開始還以為您是我樓上的住戶,嚇死我了XDD但是裡面的人設,以及一些描述基本上不太像基本上,大樓這件事情是無解,我現在住的大樓,以前是租給學生使用的樓下也是住了一個很敏感的婆婆,他曾經將我們家的電鈴按到燒掉XDDD或者是拿曬衣架再敲打我們的遮雨棚!!!學生能做的都做了,最後是他們搬家了!!! 才結束了這個困擾基本上對方的說法是,不要半夜洗澡會吵到他們然後拉桌子椅子的聲音很吵,會影響到別人但我們詢問過學生的說法,以及管理員的了解學生下班時間就是落在11~12點,所以那時候回家洗澡也盡可能地加快時間了至於拖桌子拖椅子的說詞,我家人也當場去看,他們也是都鋪軟墊滿滿的軟墊他們還留下來,放在我們家裡面,椅子的腳還塞腳套如果原PO可以提出自己那方的證據呢???例如他們說晚上9點有噪音,但是你們晚上9點都在休息睡覺,或者是不在家之類的雖然說這種東西很難以去作證明與解釋,但至少唯一可以提供給三方(管理員、警察)一個證明,至少他提的時段,當下你們沒有聲音的,或者是當下您們也聽到相同的聲音產生真的如果能遇到好鄰居,能互相溝通是好事!!!如果沒辦法,真的是很麻煩也很痛苦,辛苦您了,一起加油
Ace_mm wrote:...如果原PO可以提出自己那方的證據呢... 這在實務上根本就是會演變成各說各話潑婦駡街式的沒完沒了,如此配合糾纏百分百是自找苦吃!尤其你自己最好先有一點基本的法律概念,目前的潮流與現況是無罪推定,然後被告或被檢舉人毫無自證其罪或自證無罪之責,完全舉證之責在於原告與檢警單位;前文已提過,舉證要件人事時地物一點也不難,也不需花什麼額外的成本或費用,基本上隨便弄台平板或手機裝個APP錄製下來就是了,這”合理的事由”還不夠簡單明瞭!?簡而言之,就是對方愛怎麼舉證是”他家的事”,正當老百姓過正常生活”完全不須作任何更動與影響丶完全置之不理”就是了,法律是國家在訂不隨私人好惡,任何法外之”配合”實際等於自願讓別人踩,這當然必須一再慎之防之!樓主已經算是符合人之常情盡全力配合了,依常理判斷應該不至於再超過噪音管制法的標準,至於誰再”受不了”就是他自己的問題而非別人造成的,別人憑什麼要為其他人自己的問題去”負責”!?我親友中也不乏特別怕吵的,他們是自行雇人來施工室內隔音隔熱+防噪氣密窗,而非不合理地要求鄰居都像啞巴的貓那樣無聲無息;在台北市租金與房價都高,所以在這邊動不動就檢舉一點不稀奇,這維護個人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當然是合法的公民權,但這一點也不表示任何人就可以無限上綱或誣告;要告狀或檢舉要有證據或事由,這小學生都知道大人不懂!?拿不出或不主動提供證據的,故意找碴或刁難的機率太高,那種人大多自己躲在陰暗角落都推別人上火線,不懷好意但絕非笨蛋,巧妙利用公權力來鑽小漏洞,狐假虎威嚇唬到了就賺到,踢到鐵板不成也不容易”自己直接承擔後果”,如此這般搞幕後黑手的鼠輩還不夠奸嘛!?這明擺著就是單方面的侵擾,哪有什麼誠意解決”彼此”歧見,只差沒說自己是皇上陛下,利用警察來當錦衣衛下聖旨,然後對方都不能有意見就只允許跪接?這叫哪門子的”雙方”溝通啊!法定標準很明確,舉證也超簡單,若誰不自愛侵犯到別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依規定被判罰咎由自取,一槍斃命沒一句廢話可講;但不循正當程序也不正常取證的...通常都不是什麼好東西,黃鼠狼扮家貓,假如還鄉愿地完全照惡人的遊戲規則去走,那造成曠日費時又不勝其擾的後果當然都是自己去承擔,屆時再抱怨啥恐怕也不大值得同情了吧?
Hermitissimo wrote:這在實務上根本就是會(恕刪) 這點是這樣講沒有錯,也有可能當時家人沒有想太多就覺得相信學生的說法,也沒想到像現在會需要拿手機來做自保的行為就像我也有發文一樣,遇到樓上的小孩也是跑來跑去不受控那我勸導溝通過也是無效,最後我就是錄影錄音,無論是否上法院只少大家鬧開了,要提出來講的時候,才有足夠的證據可以去證明說,我沒亂說話
kuo_low_dad wrote:我們家是社區大樓類型(恕刪) 一般人都會以為是樓上產生噪音,有沒有可能是隔壁棟?至少要先跟報警的人確認,真的有聲音是來自樓上或是他有證據,不然遇到瘋子...那真的會瘋了
我是引述”被告或被檢舉人舉證”這件事來作討論,與你84樓所提的原告立場相反;你合理合法取證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本來就沒任何人有權或有立場去干涉;你這是正常人正當的取證,我質疑的是不這麼做卻不斷去報警或去煩樓管的那種人;對付陰謀要用陽治,若情理明顯根本講不通也無法講,被迫只講法遲早都會是惟一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