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相關爬文過,簡述我的問題,本人約十年前買公寓附下層機械停車位,但下層只有145公分的限高,前屋主有告知車位無權狀,我的權狀上也沒有車位編號,全部住戶45戶,有30戶是有車位,上層限高160,中層達170公分,這30戶都要繳出車位清潔費300元,但下層停車位大都無法停車,管委會也不准我放棄車位,一定要繳清潔費,原本以為能定期抽籤,但苦等多年都沒有下文,我查相關法規,我們大樓情形是否屬於法定停車位但屬於小公? 於法,是否能要求管委會30戶有車位的住戶進行抽籤? 或是我應該直接請管委會出示分管協議看當初是否有註記車位編號是永久使用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