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應該是被檢舉的吧...並不是看到別人用就代表合法化....商人的角度當然說不會被刁難..等等等等等很多理由..阿就是要你買單阿可是以後被刁難的不會是賣東西..而是車主本身...還有那些微笑燈..等等..基本上也是不能裝載在車上的..也是很多人裝載阿...有些還會跟七彩霓虹燈一樣閃..有些踩煞車還會一起變紅色...那個被檢舉也是要去拆掉...
boycome wrote:警察執法還要被刁民...(恕刪) 我來說明一下因為樓上也有人反應為何霧燈,大燈亂改,警察卻不抓這跟有人檢舉機車冒白煙一樣,因為民意代表亂施壓,導致檢舉冒白煙需要錄影,且必須行進間錄影一段時間才能構成處罰要件,不能單憑照片,或停等紅燈時錄影關於大燈霧燈亂改,警察也遭遇一樣問題,刁民不服,找民代施壓我曾行文詢問北市警局為何不取締,市警局回文,警察無能力辨別改裝是否違法,需要由監理機關盼別所以,不要寄望警察路邊取締改裝車輛,只能像這篇一樣,由有心人士錄影檢舉,再由監理機關發文通知回監理所檢驗但是,閒人不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 條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HP)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這種事情就是監理站或是當下執法人員的個人主觀,真的很瞎...但說時在法條好像未寫明,怎樣算違法。記得有監理站人員說,當時法條依據是會影響執法人員或拍照系統誤判。呵呵...這樣你都可以誤判,該說系統濫還是執法人員眼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