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stJDM wrote:身邊好友半年前牽Legacy...(恕刪) 美國加州規範前檔玻璃:在擋風玻璃的頂部4英寸處允許非反光隔熱紙,其餘部份不能貼。駕駛座兩側玻璃:透光率70%以上。B柱之後的玻璃:任何暗色紙皆可使用。(圖片來源:網路)美國在美國道路上,就連車燈燈泡故障不亮,都會被警察攔下來了。是你朋友只貼上半部?或你朋友敢在加州全貼公然違規呢?還是聽你朋友在唬爛?
albert022066 wrote:請參考英文手冊上的...(恕刪) 加拿大跟歐洲的太陽曬起來是舒服的不像台灣是酷熱又毒辣的所以他們當然不貼隔熱紙而且他們也習慣有陽光時戴墨鏡開車每個國家地理環境跟民情不同不能老是說他們不需要我們就不需要這樣有點盲從……
henrylin66 wrote:美國加州規範前檔玻...(恕刪) 我記得台灣好像也有規定前檔不能貼太黑記得有一段時間警察有在勸導美國因為槍枝泛濫為了保護警察安全的確需要限制車子隔熱紙的樣式不然看不到車子裡人的動作的話警察也很難防範
其實,在台灣也是有汽車隔熱紙及透光率的規範,問題在於公路總局監理機關尚未對民眾進行透光率檢測,造成台灣夜間死亡肇事率比歐美國家高出4.5倍。就算EyeSight可以降低肇事率,拯救這些無辜枉死的生命,還是有理盲無知的人想在前擋貼暗色隔熱紙……新聞出處:中時電子報國道死亡肇事率 夜間為日間7.5倍交通部書函發文日期:106年6月15日為維護車輛行車安全,(安全玻璃)檢測基準項目對於車輛玻璃之可見光透過率試驗,已明訂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前出廠之新車,前檔風玻璃可見光透過率不得低於75%,前擋風玻璃之玻璃窗不得低於70%,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新出廠之新車,前檔風玻璃或前檔風玻璃以外之玻璃窗可見光透過率不得低於70%。為因應民眾有另於車窗黏貼隔熱紙或不透明反光紙情事,公路監理機關應辦理定期檢驗、臨時檢驗或稽查,如發現民眾之車輛擋風玻璃有違規使用情事,將判定檢驗不合格,並依同規則第46條規定,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惟該等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吊扣其牌照,以維護交通安全。函送交通部公路總局(依說明辦理)(圖片來源:本人信函)
前面的各位先進,要討論隔熱紙規範,就另外開文討論吧?樓都歪了~ 哈哈我上週末施工完成了 mio 792D 前後行車記錄器,前面的位置就是在右邊的 EyeSight 再往右一個拳頭位置,週末使用起來都很正常,也都順利沒問題。跟大家分享一下!
henrylin66 wrote:美國加州規範...(恕刪) 如果你來過加州注意到路上跑的車應該就會發現前門隔熱紙在這邊仍然相當普遍,警察一般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至於前檔隔熱紙,透光度只要從前方看得到車內駕駛的臉一般警察也不會找麻煩。這篇主要是在討論分享eyesight,並非各國隔熱紙合法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