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n.dudu wrote:主因:對方行駛於閃紅燈路口,未禮讓閃黃燈之來車次因:車主應注意而未注意(閃爍號誌)70%:30%吧!...(恕刪) 不一定喔!上次我也是類似這種情形,我閃黃燈、對方是閃紅燈,撞到後本來自己也覺得肇責比例應該是7:3吧!修完車後過幾個月對方父母要找我和解才知道對方肇責100%,因為他們沒保險(發生車禍當時對方說她有乙式險)這時候我才覺得保險有多重要沒保險的還會被保險公司凹
1車:未依規定讓車2車:未注意車前狀態閃紅燈那一方應依規定要讓車卻未讓車閃黃燈這一方有閃光號誌所以不適用行經無號誌及人員指揮之交叉路口應減速,但還是有肇責!就給他一個霸王條款未注意車前狀態!aggro1234 wrote:誰對誰錯到底是誰對誰...(恕刪)
道路交通標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Yuan0331 wrote:幹道閃黃燈 過路口要減速支道閃紅燈 過路口要停 dennischiu wrote:道路交通標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好詳細的說明,可惜這些條款在台灣是沒用的啦~路上隨便問個駕駛,閃紅燈與閃黃燈的差別為何~我猜十個有九個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