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0 d4 R 底盤吸入異物!!!導致引擎大修 求解

meridian wrote:
之前還有擦撞去原廠估價
但是太貴車主不想修
結果原廠所要兩成估價費
車主不給還被扣留車子
有印象吧?


是VOLVO嗎?
查詢後看到是MAZDA....
MAZDA原廠評估修車要收錢??
既然樓主不相信VOLVO
現在變成各說各話不如找第三方公正單位來驗啊
我相信大家也很好奇怎麼會有布料跑進正時皮帶裡
做大廣告卻不照顧車主 ~這樣怎麼能讓新車主放心購入~唉~還是另外考慮其他車種⋯⋯
正義魔人要出來主持公道了

要不要請01的婉君為你集氣或幫忙
waltz342 wrote:
你壞掉的那個引擎能不...(恕刪)
嗯'''感覺你的引擎像空巴或波音飛機還可以吸入異物

下次會有鳥擊吸入嗎?

locoste wrote:
正義魔人要出來主持公道了

要不要請01的婉君為你集氣或幫忙
...(恕刪)



人家起碼有那個熱承沉...

能不能講點有建設性的...
消費者保護法

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七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第八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

簡單來說
業者有義務提供安全的產品供消費者使用,

舉證責任是在業者, 不是在消費者。

若結果是無法讓人接受的
希望版主及另一位xc-60 的車主

不要選擇沉默,
提告求償,
為其他車主立個典範。

張金源jojo桑 wrote:
嗯'''感覺你的引擎...(恕刪)


樓主好雖
但是看到鳥擊馬上噴笑..
今天回廠保養,聽說是某個固定皮帶的座斷裂,導致引擎沖掉

弄到後來好像是原廠認賠,不知道是不是另一台C30就是了

看到這種售後與保養服務,加上今天在原廠保養的鳥氣

下一台車八成不會再選VOLVO了!

CREART wrote:
今天回廠保養,聽說...(恕刪)


小弟的車自行認賠,修復完畢了 !! 原廠根本沒負到任何責任!!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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