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202.39.131.142/web_law/Attachment/law/B0023/附件二.doc
二十八、速率計
(一)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M1、N1、L1及L3類車輛新車型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一日起,M1、N1、L1及L3類車輛各車型,其速率計,應符合本項規定。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M2、M3及N2、N3類車輛新車型及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M2、M3及N2、N3類車輛各車型,其速率計,應符合本項規定。
(二)速率計應具有公制單位,且其顯示應位於駕駛人直接視野區且應於日夜均清晰可見。
(三)速率計刻度應為一、二、五或一0km/h(公里/小時)。
(四)速率值指示間隔:
1.速率計標度盤最高值未超過二00公里/小時者,速率值指示間隔應不超過二0公里/小時;標度盤最高值超過二00公里/小時者,速率值指示間隔應不超過三0公里/小時。
2.L1類車輛之標度盤最高值不得超過八0公里/小時,且速率值指示間隔應不超過一0公里/小時。
(五)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且依下列速率測試,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應滿足[以下]關係:

故真實速度100kph, 表速最多容許到114kph, 且必須永不小於真實速度
真實速度50kph, 表速最多容許到59kph
有好有壞, 罰單比較不容易收到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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