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胖子 wrote:
從前一篇跟這一篇的標題、部分內容跟實際上的狀況,不論版主跟業務人員之間的問題,有可能造成他個人的名譽損失,至少應該已經造成LEXUS品牌可能的商譽減損,經銷商及總代理,都有合約上的義務替豐田汽車就LEXUS這個品牌提出必要的作為,特別是版主與經銷商的業務在締約階段就不合意了,汽車商品也並非在市場上沒有其他同級替代品,這更接近版主沒得到要的交易條件所寫的抱怨文,但其中涉及了個人及品牌商譽的減損,兩篇下來,只是得到讓日後可能的證據資料越來約多的效果而已。
而且文中既然有LEXUS業務友人,就跟他們買就好,為什麼不要?
說不定他朋友也不敢賣他
講攏講兄弟....爽攏爽尬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