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88年3月3日經商字第88002193號函公告之「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第4項規定:「因非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致商品於保固期間內毀損者,出賣人負維修責任;如經送修三次仍未能修復者,買受人得請求出賣人返還其所支付之價金,或更換同一種類之商品,出賣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