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台灣的消費者都知道,很多定價都是參考用的,
訂五萬、十萬,甚至一百萬也沒關係,
經銷商、零售商都可以以定價還低的特惠價來銷售,
到時候打著三折、五折、七折特惠價來銷售,街上很多商店不都是這樣嗎?
廠商根本無法合理說明為何定價要訂在79900,我們消費者也都不知道推出後的銷售價又是多少,
說不定就是以七折來銷售囉!現在妥協的消費者就吃了悶虧了。
最好的方法就是以美國的銷售價格來進行協商,
一直用台灣的""定價""來跟消費者說,實在一點誠意都沒有,
況且當初是廠商價格的問題,並非消費者所訂出價格,
我們完全是依照廠商的售價來購買的,
無論是否為承辦員工造成的錯誤,廠商都應該概括承受,
員工代表的是廠商,我們只知道廠商要負責,
錯誤並不在我們,版上有廠商人員,請廠商提出更有誠意的解決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