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SHAWK0928 wrote:
到底DELL該不該出...(恕刪)
你講得不錯
我剛好找到判例可以呼應你的論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七號
開始畫重點:
若相對人於交易之際已有相當之可能性可得而知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應屬錯誤,則其信賴利益即無保護之必要,對表意人注意義務之要求程度亦應大幅降低,以符事理之平。
也就是說,在用常理即可判斷那是標錯價的情況下,你還是硬是下單訂購的話,法律認定你的信賴利益沒有保護的必要。
鄉民啊~~ 別再浪費手續費了~~
GOSHAWK0928 wrote:
到底DELL該不該出...(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