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爾標錯價,法院判:不需依約出貨

taichung kan wrote:


分享錯誤法律知識你是不是法律系就重要,

不懂時人家講正確之答案要學及改正,

而不是一昧堅持,

法律問題是很嚴肅且嚴謹,

錯誤之法律知識會害人你不懂嗎?


同意,

如果之前有寫得太簡略導致誤會的部份,
我也樂意補充說明。

若有說錯,
當然也歡迎指正。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你發問我就簡單回答,

網路訂價讓人下單到底是要約還是要約引誘,
本dell案件因為賣方有在網頁中加入賣家有接受訂單與否之權利,
故法官認為網路訂價僅為要約引誘,
因此網友下單在賣方未承認訂單前契約未成立,
契約未成立當然就沒有依民法第88條因錯誤撤銷契約之問題。

如契約成立,
民法第88條第一項後段規定,
因賣家疏失即不得撤銷。
taichung kan wrote:
你發問我就簡單回答,

網路訂價讓人下單到底是要約還是要約引誘,
因為賣方有在網頁中加入賣家有接受訂單與否之權利,
故法官認為網路訂價僅為要約引誘,
因此網友下單在賣方未承認訂單前契約未成立,
契約未成立當然就沒有依民法第88條因錯誤撤銷契約之問題。

如契約成立,
民法第88條第一項後段規定,
因賣家疏失即不得撤銷。



判決書的確是這樣說理的。

但對於將網路購物的商品網頁定性為要約引誘的理由,
個人還有不解之處,
1.請教taichung kan,
如果實體商店也於貨架標明「有接受交易與否之權利。」
是否就可以將該店商品的陳列定性為要約引誘?
規避契約一旦成立,賣方卻因種種原因不願履行時的履約責任?

2.再請教一點,
若如判決書所言,以網路交易的性質特殊,
電腦處理標價錯誤難免,
來作為定性為要約引誘的理由。
然而現今的實體賣場,
幾乎亦皆使用電腦作為標價工具,
例如大量印製同類商品標籤等..。
而結帳系統亦採用電腦系統。
標籤大量印錯卻無人發現,或者結帳系統出錯,某商品價格多一個零或少一個零的情況亦有可能發生。
機率甚至不比虛擬商店低。
在此情況下,
一律將網路商品的陳列定性為要約引誘,
而將實體商品的陳列定性為要約,是否合理?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Firstmind wrote:
1.在我看來,法官講...(恕刪)


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
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損害在哪裡?
如果樓上有仔細看這判決

鄉民網民每個都有30cm長

我想你應該會注意到這判決很多攻防點

而不是看用新加坡法的判決,拿我國民法在解釋

要拿我國民法解釋也可以,但是重要爭點可能沒找到

舉例來說


真的如同dell所說,有可能損失了數十億嗎?

一台照他說7000折扣,了不起20萬台也才14億


只能說這個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真的該換個律師了,而不是找一個不是律師的人當訴訟代理人

inoue555 wrote:


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
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損害在哪裡?


keyword:信賴利益。
但有無損害應個案具體認定。

但你覺得這案子表意人DELL沒過失嗎?
沒辦法過第88條這關的話,
也輪不到第91條露臉了..
回歸債務不履行責任..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staff23 wrote:
如果樓上有仔細看這判決

鄉民網民每個都有30cm長

我想你應該會注意到這判決很多攻防點

而不是看用新加坡法的判決,拿我國民法在解釋

要拿我國民法解釋也可以,但是重要爭點可能沒找到

舉例來說


真的如同dell所說,有可能損失了數十億嗎?

一台照他說7000折扣,了不起20萬台也才14億


只能說這個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真的該換個律師了,而不是找一個不是律師的人當訴訟代理人


從準據法為新加坡法到被告請的強棒律師,
可以想像攻防時,原告的無力。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大概看了一下判決書

原告敗訴法官判決大概如下

1.dell 可以顧及自身權益,所以可以要求消費者送上真實個資,以確保消費者非空言虛構
2.dell 可以顧及自身權益,所以折扣價錯誤(非標錯價)時,可以無責取消訂單

我不認為dell必須出貨,但消費者無損失?dell無責?
交易公平?從上面兩點來看有嗎?消費者權益在哪?

我認為的交易公平是
"除非你決定要賣給我,否則你拿不到或不可向我要求個資"

個資是否有價?這個大家可以想一想

這個判決我看不見法官對於dell已收取之眾多真實個資,有任何的處置
ex:於律師公證下,刪去所有個資,併負擔所有個資於刪去前之此段時間之流出責任
或其他等

假設這個判決變成了判例
那麼我想我不會於任何網購商店上購物
因為法律並不保障保護消費者個資
-----
補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部份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十八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staff23 wrote:
如果樓上有仔細看這判...(恕刪)


如果你有仔細看我在回誰的話,
就會知道我為什麼會用我國民法在討論。
freefly0 wrote:
大概看了一下判決書原...(恕刪)


可能你還得提出證據是DELL「蓄意」收集個資以作「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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