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長,恕刪
其實最後還是那個問題,契約成立前,買賣雙方有沒有權否決訂單
所以我才說你是利用消保法來攻妨民法訂定的雙方合意這個部份,主張DELL的契約不具約束力,
從而主張下訂即契約成立,但問題是就算DELL沒有那個條款,還是得面對民法中定義的「雙方合意」這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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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2 14:57 by alberthk
抱歉,看不出有利賣方的點在那裡
消保法的宗旨是在公平互惠原則下保護消費者,這和契約成立需雙方合意並無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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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裡我只看的出來,你對於賣方的利益的保護,反之對於買方的說法提不出相對的解釋。
我個人認為,D廠的利益比買方的利益要大,才能在對此事件提出相對有利於買方的要素
個人認為你的想法:D廠如果沒有"先"得到保障,那買方不能對D廠提出訂單的"質疑"。不管買方是否已經將D廠在網頁中所訂定的金額,交付給了D廠來進行交易
alberthk wrote:
這點有誤,任何企業的確都會善盡內控及風險管理,但標錯價打錯字這類事難免發生,再嚴謹的校對也不可能杜絕此類事情
如果今天條文修訂為買家下訂就視為契約成立,那只要一個事件就有可能足以讓企業倒閉,我不相信有任何一個企業可以承受如此高風險,所以這樣做只會讓我國電子商務更退縮
再者法律的訂立是以公平互惠的原則,法律兩邊是賣家和買家,不是單純化的企業和消費者,所以個人就認為在網購這個消費行為上,讓賣家保留訂單審核權是符合比例原則,因為賣家所負的風險比買家為高
...(恕刪)
並非下單即為成立,而是在企業經營者承諾前,不可送出匯款之要求!這點您誤解了我的意思!承諾後再送出匯款訊息,一點都不困難!
現今科技產業之發達,錯價早可透過許多預警機制,自動發送警告信、產品限量、人員審核,異常消費通報來解決,並非無法杜絕,縱無法杜絕也絕非一再發生,若真無法杜絕DELL何須對外表示已進行內部檢討改進措施。
蓋價格乃交易之重要事項,本應謹慎。若一句在所難免即可免除所有責任,醫院醫死人不也都丟一句,醫療行為本有風險,死亡之結果在所難免,即可敷衍。
難怪會有醫療法第82條第2項如此不當之修法,正因為醫生都說醫死人乃在所難免,昧於良心不去自行分散風險,反而把風險加諸於病人之上。
alberthk wrote:
這點有誤,任何企業的...(恕刪)
你的論點真的很前後矛盾
一下說契約不成立
一下又說要考慮平等互惠(這不是應該先基於契約成立嗎)
然後又要消費者體諒企業風險
那企業又有幾間會在消費者卡在還不出來的時候,出來幫忙,說買過的可以全額退
企業控管風險有他們自己的SOP,出包就是要危機處理,如果只要一句體諒....你還需要學法嗎?
既然是營利事業,有風險也有獲利,怎麼獲利怎不吐給鄉民
你以為我們消費就不用sop嗎,還是請示女王大人的
你以為消費者沒有風險嗎?明天老闆跟你說要放無薪假....
你也還沒交我
如何才能在DELL網站,建立平等合理的契約
匯錢也可以不算
不匯錢又自動取消
你要不要交交鄉民,以免下次又來一次?
GOSHAWK0928 wrote:
企業在設計交易機制時當然優先考量的是自己的商業利益與風險控管
實在不必太泛道德化...(恕刪)
故引用您所言之
既是如此
消費者在此電子商務所扮演之角色
當然是偏於弱勢之一方
也所以才會有"消保法"相關法律之制訂社會需求
而再多言
既然企業在設計交易機制時當然優先考量的是自己的商業利益與風險控管
消費者實在不必太泛道德化也無需過於奢求業者會設計出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時
政府應善盡市場管理及仲裁者的角色
對於制定片面偏袒約束買賣條款之企業
或明顯廣告不實
或引發無法歸責於消費者之消費糾紛
之不良業者
應予糾正與重罰
就相對重要了
這也才是全體消費者及真正有心長久經營之良善企業之福
您說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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