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bar0106 wrote:
這種事在全世界都會發生..

但是大部份都是消費者敗訴收場...

想來你一定不知道為什麼?

去年一些在國外的朋友都已經寫過了.... 自己去查吧....


你到底有沒有仔細研究過公交法?基本精神就是對雙方都公平,Dell就是敗在這點,因為公交法並無明文規定,僅能宣告雙方合約無效,所以才會變成法官自由心證,Dell敗訴法官也是引用國外法律,這你又做何感想?Dell勝訴的案子,Dell也被法官在判決書裡面酸了一番,這你又作何感想?現在法律修訂了廠商必須出貨,足見主流民意與法界人士看法與你相左,這你又做何感想?麻煩不要學樓主自啟動自動忽略功能,既然引我的言,就要從頭到尾把我發過的文仔細看過,不要每次都見縫插針。
gladiator wrote:
足見主流民意與法界人士看法與你相左,這你又做何感想?...(恕刪)


何為主流民意?
審查會議與會人員你知道嗎?
審查會議之決議方式為何你知道嗎?
主流民意與法界人士看法都認同此次見解嗎?
如你都不知何以說出此話。

如為法界人士一致共識為何不用網路標價即要約、消費者下單即承諾、下單即契約成立之法律用詞,
而是用下單及接受下單等有法律爭議空間之用詞,
爾後行政命令生效後發生類似事件法官判決才能確認此行政命令之效力。

台中小康 wrote:
何為主流民意?
審查會議與會人員你知道嗎?
審查會議之決議方式為何你知道嗎?
主流民意與法界人士看法都認同此次見解嗎?
如你都不知何以說出此話。

如為法界人士一致共識為何不用網路標價即要約、消費者下單即承諾、下單即契約成立之法律用詞,
而是用下單及接受下單等有法律爭議空間之用詞,
爾後行政命令生效後發生類似事件法官判決才能確認此行政命令之效力。



你看完我整個討論串的論點了嗎?這種回文就知道你是斷章取義,麻煩整個看完再回。
Firstmind wrote:
既然引我的文,就回點...(恕刪)



Firstmind你一直說消保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之事項已說明消費者下單及契約成立,
但應記載事項僅用下單及接受下單之用詞,
是否下單即契約成立本人認為有爭議
我及台北地院法官皆認為要判斷廠商標價所為究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
即應以廠商「有無受其意思拘束」之主觀意思或「表現出受其意思拘束之行為」之客觀行為標準,
若屬要約,則消費者所為應允之意思表示即屬承諾,契約即屬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若屬要約之引誘,因其並不具有拘束力,故消費者就之所為進一步之表示,性質上應屬新的要約,
須待原標價廠商再為承諾後意思表示始為一致,契約始成立。

商品的供應者雖然希望能夠順利將商品售出,
但為保留決定契約成立與否的最後決定機會,
契約實務上常有(不受拘束)之附記
如無類此之附記,商品供應者供應商品本身之表示,
將被理解為要約,相對人同意,契約即成立。
反之,有此附記,供應者就能針對市場狀況、自己履約的能力,
決定是否成立契約,維護自己利益,而相對人既 然知悉供應者有不受要約拘束的意思,
不會發生意思表示有效存在的信賴,亦能避免相對人因信賴意思表示而受不測的損害,

此為民法第154條第1項但書所由規定。

如果消保會之定型化契約解釋為標價即要約,下單即承諾
不接受所謂不受拘束之附記
那網拍廠商在網拍網頁上加註:請先聯絡商品庫存情形,確認有貨再下單之內容不就違法,
只要下單就算賣家無貨賣家也要想盡辦法找貨來賣,
還有賣家如同一商品多網站拍賣及實體店家一同販售,
如一方先賣掉,
就算其先加註上述內容,
依定型化契約規定賣家也要履約找東西賣,
甚至要找新的來履約,
這樣對買賣雙方公平合理嗎?


民法第154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
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台中小康 wrote:



Firstmind你一直說消保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之事項已說明消費者下單及契約成立,
但應記載事項僅用下單及接受下單之用詞,
是否下單即契約成立本人認為有爭議,
我及台北地院法官皆認為要判斷廠商標價所為究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
即應以廠商「有無受其意思拘束」之主觀意思或「表現出受其意思拘束之行為」之客觀行為標準,
若屬要約,則消費者所為應允之意思表示即屬承諾,契約即屬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若屬要約之引誘,因其並不具有拘束力,故消費者就之所為進一步之表示,性質上應屬新的要約,
須待原標價廠商再為承諾後意思表示始為一致,契約始成立。

商品的供應者雖然希望能夠順利將商品售出,
但為保留決定契約成立與否的最後決定機會,
契約實務上常有(不受拘束)之附記。
如無類此之附記,商品供應者供應商品本身之表示,
將被理解為要約,相對人同意,契約即成立。
反之,有此附記,供應者就能針對市場狀況、自己履約的能力,
決定是否成立契約,維護自己利益,而相對人既 然知悉供應者有不受要約拘束的意思,
不會發生意思表示有效存在的信賴,亦能避免相對人因信賴意思表示而受不測的損害,
此為民法第154條第1項但書所由規定。

如果消保會之定型化契約解釋為標價即要約,下單即承諾,
不接受所謂不受拘束之附記,
那網拍廠商在網拍網頁上加註:請先聯絡商品庫存情形,確認有貨再下單之內容不就違法,
只要下單就算賣家無貨賣家也要想盡辦法找貨來賣,
還有賣家如同一商品多網站拍賣及實體店家一同販售,
如一方先賣掉,
就算其先加註上述內容,
依定型化契約規定賣家也要履約找東西賣,
甚至要找新的來履約,
這樣對買賣雙方公平合理嗎?


民法第154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
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康兄說的,
從理論面上看是沒錯,
但實際操作呢?

你先前自己也提到
台中小康 wrote:
對於信用卡付款部分本人及認同於訂單未成立前,
不應接受消費刷卡付款之程序及資料,
以避免廠商未接受訂單前即有收款之爭議。

看了這篇了嗎?

1.若業者有依民法第154條表明不受拘束之意,
就無權要求買受人先行付款。
或者要求買受人為任何「讓價金處於出賣人隨時可取得之狀態」之行為。
蓋契約尚未成立,買受人何來付款義務?


至於那位台北地院鄉民法官所言:
業者要求買方遞交信用卡資料,
純粹是為了審核買方是否具有履約之經濟能力,
更是無稽。
蓋光以Dell一案,
Dell提供之付款方式即有三種,
包含信用卡、電匯、支票/匯票等,
何以選擇以信用卡方式付款之買方,
即需要先行提供卡號等資料予業者供審核?
以電匯等方式付款之買方,
莫非即不須審核其付款能力?
難道依照社會通念,擁有並使用信用卡之人通常經濟實力較差????
故該判決書以此論點為業者事先要求買方付款之行為開脫,
說詞矛盾又不合邏輯。

2.交易實務上,
於網路平台上控管商品存量並非客觀不能之事,
現行也有不少平台已經採用控管存量之方式來即時管制買受人的訂單。
(隨意舉出兩例:PC-HOME購物lativ國民服飾商品數量的選擇欄位都是即時更新的)
足見業者非不能也,係不為也。

於上述之例,
也可以順利以要約說定性這兩家業者的交易態樣。


若如康兄所言,
則業者締約時有權利(有要求消費者先付款、讓業者現金落袋為安的權利),
無義務(不受自己架設的交易平台與自己訂定的契約內容拘束),
這樣有符合買賣雙方的公平?


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因,
是主管機關鑒於網路交易糾紛日增,
為了避免網路交易態樣不定,模糊空間過大,
若動輒訴諸法院,
不但造成法院過度負擔,
恐非良策,
且對網路交易秩序的穩定發展,
長遠而言亦有不利影響。
故將網路交易的契約單純化,制式化,有其必要。



老話一句,
無法接受或者做不到的業者,
就乖乖回實體通路,
或者架設單純點的「網路留言板」,
再逐筆與買方一一人工確認即可,
何必超出自己的能力玩BtoC?

將新法規定解釋為要約說,
何來對業者不公平之有?





7/28:
alberthk wrote:


吵那麼久還不死心

建議看看APPLE那幾串討論,參加討論,看看自己問題在那裡...
樓下那個先生,
看來不死心的是你吧
還在無限迴圈順便推自己的文嗎?
怎麼不敢去蘋果版發一篇"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教訓一下這次的四萬多筆訂單的買家以及消保會、消基會甚至經濟部商業司??
寫在這裡誰看得到?

你以為消保會憑什麼要求Apple出貨?
若契約不成立,可以逼業者出貨嗎??

要我看看我的問題出在哪裡?
我的問題..是不該早在幾個月前就未卜先知網路購物的修法方向嗎?

懶得陪你閒扯淡了,
不幫你推文,
你愛玩去蘋果版玩吧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Firstmind wrote:
康兄說的,從理論面上...(恕刪)


吵那麼久還不死心

建議看看APPLE那幾串討論,參加討論,看看自己問題在那裡...
alberthk wrote:
吵那麼久還不死心建議...(恕刪)

北院昨日二審宣判DELL敗訴,判決確定,不得上訴。

DELL在北院這場官司確定輸了。

北院認為契約成立,看來alberthk大這個肯定句的標題「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得打上一個大問號了!

PS.尚無時間調出判決來看,上述內容係引述新聞資料。

alberthk wrote:
吵那麼久還不死心

建議看看APPLE那幾串討論,參加討論,看看自己問題在那裡...



開板話講那麼大聲

現在
真心卡都已經結束的現在
來看看
下訂是不是契約成立

踹共啊

becool996 wrote:
北院昨日二審宣判DE...(恕刪)


其他案件呢?

現在流行阿Q?


alberthk wrote:

其他案件呢?

現在流行阿Q?...(恕刪)

這篇判決不是我寫的,不要問我。
雖然我也持同樣見解,但我只不過引述一個確定判決來質疑您的說法罷了。
其他的你可以打電話問北院發言人看他願不願意單獨跟你解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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