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alberthk wrote:
不論你有沒有訂,不論...(恕刪)


從頭看到尾我只看到你在嘴砲而已呢

becool996 wrote:
這篇判決不是我寫的,...(恕刪)


原來你不知道其他庭,要糖的全部敗訴?你要不要評論一下?
不過那些判決也不是我寫的,你想看法官為何判要糖的敗訴可以法院部網站找找看

alberthk wrote:
原來你不知道其他庭,要糖的全部敗訴?你要不要評論一下?
不過那些判決也不是我寫的,你想看法官為何判要糖的敗訴可以法院部網站找找看


原來你又自動忽略最新的判例了,Dell輸到脫褲子哦
gladiator wrote:
原來你又自動忽略最新的判例了,Dell輸到脫褲子哦

很多人講過了...但是小弟還是要提醒一下...這只是一個單一"判決"..並不是"判例"
但是這一個判決是台北地院對於這一個案子的"確定判決"....Dell敗訴而且不得上訴
在意義上和之前一審法院判原告(消費者)敗訴...原告仍可上訴意義差別很大
這個判決代表的意義是...
雖然台灣很多法官都很保守的遵循以前網路交易剛興起的時後的觀念,對廠商給予較大的保護而把標價視為"要約的引誘"...消費者下單是"要約"...廠商接受訂單契約才成立
但是這個Dell輸的判決...表示台灣還是有與時俱進的法官...至少這一個庭的法官的見解
已經改變成了網路標價就是"要約"...消費者下單契約就成立了
以上只是從新聞看到的大致內容的個人評論,法官詳細的法律見解還是要等查到判決書全文才知道
Qmore6545 wrote:
很多人講過了...但...(恕刪)


目前已經修法完成明年一月一號,即使標錯價格也要出貨,除非廠商能證明這不是人為疏失,其實我之前也說過,如果今天Dell將收款與訂購機制分開,今天法律上可以說這交易不算成立,因為確實賣方尚未取得貨款或是取得信用卡取款授權,今天Dell就是輸在設定了裡子也要面子也要的規矩,明明消費者已經完成單方面的全部義務,卻還說要等Dell確認才算,才會在法律上踢到鐵板,而事實上有許多方式可以止血,但是不但不做還一次反應比一次慢,這能夠怪得了誰?只能說寡婦死兒子

基本上Dell可以做的有:

1.分開收費與訂購,將購買物品的行為分為兩段,訂購後另由消費者收郵件或是業務提供傳真刷卡付款,這樣就不涉及法律以完成交易的定義
2.設定訂購上線警告機制,當販售的量超過一定時,有24小時值班人員會立刻上網監控是否有異常價格
3.超過一定量就直接以售完標示,連值班人員都省了,但是恐怕還是得付出一些成本,不過總比大流血好多了

Qmore6545 wrote:
很多人講過了...但...(恕刪)

如果還有人記得HOLA的0元禮券,當時消保官就已經認定標價是要約了

當時消保官怎麼說的
既然是0元,就是贈與。贈與在移轉前,贈與人可以撤銷其贈與

翻譯
既然是撤銷,就表示契約成立且有效了
如果標價是要約引誘,那只要HOLA不承認,契約就不會成立,就根本不需要去撤銷
所以消保官立意思表達的很清楚了,網路標價是要約
哇900多樓了~看看嘴砲樓可以到幾樓~


怎麼會有人把法律條文斷章取義~不探究立法精神原則~就貼到非法律 相關版來 ~


老實說~一堆莫名其妙的名詞~有看沒有懂~單純看熱鬧~


gladiator wrote:
原來你又自動忽略最新...(恕刪)


原來你自動忽略同一次性案件的整體判決結果

不過現在流行阿Q,自爽就好

就是同一個事大多數法官認為原告無理,只有一個法官認為原告有理,結果就是?

Qmore6545 wrote:
很多人講過了...但...(恕刪)


就本次事件,綜合所有審判庭的結果,大多數法官同意DELL的立場,而且從單一判決很難證明是那一個法官先進那一個法官跟不上。從事實而言,頂多只能說同一個事件大多數法官立場見解一致。

新法上路,目前看來只是頂多終止契約成立與否的爭論,很顯然原法中認同DELL的主張是很明顯,否則也不需要立新法來重新界定網購的遊戲規則,但新法中「合適理由」及原民法中允許撤銷契約等,也許會變成後的爭論重點,問題還是在於消費者應不應利用商家的錯誤來獲取利益,這個道德問題還是沒變,至於法律上的爭論的重點只是從契約成立變成「合適理由」或撤銷契約對無實質損失的消費者的賠償內容等其他地方去。
樓上還真是會掰
就是原法不足才會立新法
就是發現某些廠商會鑽舊法漏洞
才會立新法來補不足
這麼簡單的道理都搞不懂
還有前面有網友說了 有的是被撤銷告訴或者敗訴 但是都是可以再上訴的
跟法官直接判DELL敗訴且不得上訴是不同的
真搞不懂你是中文不好? 還是法律不通?
還是都不懂?

潘女告上法院。一審雖判潘女敗訴,但台北地院合議庭昨認定買賣契約成立,
改判她勝訴確定,戴爾要履約出貨。


台北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戴爾已在網站上標示商品的型號、原價、線上折扣及折扣後價格都是確定的內容,潘女據此下單,代表雙方對商品和價格已達成共識,買賣契約成立,昨改判潘女勝訴定讞,戴爾須履約出貨

若庭上有三個法官或五個法官時~這就是"合議制"

當開庭時法官有數人的庭~這就是合議庭
合議庭時~中間那位是審判長~主導整個開庭的程序
旁邊兩個叫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



我忘了你之前長期待在對岸可能對中華民國的法律本來就不太清楚
可是卻又那麼好辯 真猜不透你
P.S:加上你也不是台灣法官 也沒資格代替大多數台灣法官的立場 其實你只是個觀眾
你寫的大多也只是你自己的想像推測 請搞清楚 並沒有任何法官站出來說他的立場
所以不要亂幫人貼標籤 自以為是 不然有意見的法官跟勝訴的鄉民也可以告你的
只是我猜大概懶得理你吧

但是新法卻是明確存在並且會實施的 所以你的立場和說詞有多弱 有邏輯一點的人應該不難判斷

文章時間:2010-11-03 08:38
alberthk wrote:
原來你不知道其他庭,要糖的全部敗訴?你要不要評論一下?
不過那些判決也不是我寫的,你想看法官為何判要糖的敗訴可以法院部網站找找看


還有台灣我印象中沒有法院部只有法務部
既然現在人在臺灣了就好好弄清楚吧 用HINET上網查資料應該不慢吧
不要一直LAG了 台灣網路品質比中國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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