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erthk wrote:原來你自動忽略同一次性案件的整體判決結果不過現在流行阿Q,自爽就好就是同一個事大多數法官認為原告無理,只有一個法官認為原告有理,結果就是? 法律都修好了,足見法界普遍認知與你相左,又被大家砲轟成這樣,你還能繼續嘴硬,你也真的是奇葩…
某人可能有選擇性健忘症吧在台比地院之前台南地院就判消費者贏了台北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戴爾已在網站上標示商品的型號、原價、線上折扣及折扣後價格都是確定的內容,潘女據此下單,代表雙方對商品和價格已達成共識,買賣契約成立,改判潘女勝訴定讞,戴爾須履約出貨。若庭上有三個法官或五個法官時~這就是"合議制"當開庭時法官有數人的庭~這就是合議庭合議庭時~中間那位是審判長~主導整個開庭的程序旁邊兩個叫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反而之前消費者敗訴的是簡易庭都只有一名法官 但是都可以再上訴 都可以改判的而且幾乎都是個人的告訴 台南一次31人勝比起那些敗訴的總人數是好幾倍有人可能數學也不太好吧 結果就是贏的人數是輸的人數的好幾倍那到底DELL是輸還是贏 有點邏輯的人不難了解還只是單一法官?!...這種瞎話他都可以說得出來 連合議庭都不懂會這樣一點都不奇怪 一點都不專業 難怪可以一直跳針 還自得其樂 我只能給你十萬分的同情希望大家習慣就好今年5月的判決原文太長只引結果【裁判字號】 98,訴,1009【裁判日期】 990531【裁判案由】 履行買賣契約等【裁判全文】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009號原 告 丑○○ 甲○○ 卯○○ 酉○○ 丙○○ 11 黃○○ 壬○○ 巳○○ 癸○○ 天○○ 辰○○ 子○○ 8 戊○○ 丁○○ B○○ 戌○○ 地○○ C○○ 未○○ D○○ 庚○○ 宙○○ 午○○ 寅○○ 之16. A○○ 辛○○ 宇○○ 己○○ 乙○○ 玄○○兼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申○○複代理人 辰○○被 告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亥○○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余筱瑩律師 許兆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被告應將各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商品型號電腦商品交付原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元5,400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交付原告等31人如附表一所示型號之電腦商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