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alberthk wrote:
原來你自動忽略同一次性案件的整體判決結果

不過現在流行阿Q,自爽就好

就是同一個事大多數法官認為原告無理,只有一個法官認為原告有理,結果就是?


法律都修好了,足見法界普遍認知與你相左,又被大家砲轟成這樣,你還能繼續嘴硬,你也真的是奇葩…
某人可能有選擇性健忘症吧
台比地院之前台南地院就判消費者贏了


台北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戴爾已在網站上標示商品的型號、原價、線上折扣及折扣後價格都是確定的內容,潘女據此下單,代表雙方對商品和價格已達成共識,買賣契約成立,改判潘女勝訴定讞,戴爾須履約出貨


若庭上有三個法官或五個法官時~這就是"合議制"

當開庭時法官有數人的庭~這就是合議庭

合議庭時~中間那位是審判長~主導整個開庭的程序

旁邊兩個叫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


反而之前消費者敗訴的是簡易庭都只有一名法官 但是都可以再上訴 都可以改判的
而且幾乎都是個人的告訴 台南一次31人勝比起那些敗訴的總人數是好幾倍
有人可能數學也不太好吧 結果就是贏的人數是輸的人數的好幾倍
那到底DELL是輸還是贏 有點邏輯的人不難了解

還只是單一法官?!...這種瞎話他都可以說得出來 連合議庭都不懂
會這樣一點都不奇怪 一點都不專業 難怪可以一直跳針 還自得其樂 我只能給你十萬分的同情
希望大家習慣就好

今年5月的判決
原文太長只引結果

【裁判字號】 98,訴,1009
【裁判日期】 990531
【裁判案由】 履行買賣契約等
【裁判全文】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009

原   告 丑○○
      甲○○
      卯○○
      酉○○
      丙○○
            11
      黃○○
      壬○○
      巳○○
      癸○○
      天○○
      辰○○
      子○○
            8
      戊○○
      丁○○
      B○○
      戌○○
      地○○
      C○○
      未○○
      D○○
      庚○○
      宙○○
      午○○
      寅○○
            之16.
      A○○
      辛○○
      宇○○
      己○○
      乙○○
      玄○○
兼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申○○
複代理人  辰○○
被   告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亥○○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余筱瑩律師
      許兆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各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商品型號電腦商品交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元5,400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交付原告等31人如附表一所示型
號之電腦商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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