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apai wrote:danapai wrote:danapai wrote:
""單車活動""運動傷害的預防 PART 1
""單車活動""運動傷害的預防 PART 2...(補充長下坡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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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主要根據2008/5/15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2007/7/4修訂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一)自行車屬於「慢車」的一種。
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電動自行車。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
(二)獸力行駛車輛。
(二)自行車必須保持安全設備良好。
第 119 條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三)自行車騎士若因喝酒或服藥無法正常行車時,不得上路。
第 120 條 機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心智缺陷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精神失常。
四、因飲酒、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自行車不得載人,且有載物限制,帶寵物出門不得重疊或倒置。
第 122 條 慢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輪,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
過車把手。
......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之貨物,應予嚴密封固或適當裝置。
七、裝載禽獸不得重疊或倒置。
八、裝載貨物應捆紮結實。
(四)自行車騎士也應遵守一般交通規則、靠右行駛;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不得行駛人行道。
第 124 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第 124-1 條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並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
(五)遵守號誌,不可蛇行,該兩段式要兩段式轉彎,禮讓行人。
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遇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四、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五、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六、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
七、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自行車騎士不可並行、競速,超車應由左方超越。
第 126 條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
(七)自行車若加裝燈具,夜騎應開燈。
第 128 條 慢車有燈光設備者,應保持良好與完整,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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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條例: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第 75 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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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酒駕的罰則:
根據台中小康在站上的發言:「應類推適用刑法第第 185-3 條 (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因應刑法提高酒駕罰金到十五萬元,交通部正在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現行酒駕罰鍰上限從現行六萬提高到九萬,並將不服警察攔檢酒駕逃逸的罰鍰加重到九萬。
酒精檢測門檻的標準向下修正:針對無照駕駛者、取得駕照未滿兩年者、大客車及載運危險物品的職業駕駛人這四種身份者,0.15-0.25(mg/l)新增一級;原本0.25-0.4、0.4-0.55、0.55以上(mg/l)這三級的罰金也增加了。以「0.25-0.4(mg/l)」這級為例,機車酒駕罰鍰會從原本15000提高到18000元,小型車從19500元提高到29500元,大型車從22500元提高到33500元。
台中小康說:「現行無制式測驗方式及程序來分辨是否能安全駕駛,但實務可以平衡測試等方式辨明。」
那就先整理到這裡,實務部份就留待時間來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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