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是住大樓...每1戶都有配1個車位...車位沒有獨立權狀...都只有使用權...透過管理員介紹向鄰居購買車位的使用權...在使用權的証明上有管理委員會跟主委的印章...結果使用不到壹年..房子遭到法院拍賣....新買的住戶提出她房子的權狀包含車位...所以車位是我們侵占他的財產..在傳統父母的觀念下..也沒有跟新住戶爭辯...摸摸鼻子認倒楣....想請問壹下....是否我們家的狀況..只能自認倒楣嗎?ps.新住戶在買這房子前.我也不確定他是否知道車位使用權已經被轉賣.請有經驗的前輩..給我們建議一下.
而且也是可以在同一主建物內做轉讓登記的,可以把賣方的車位持分轉登記到買方下面,
大大買車位時沒請代書做權利內容變更嗎?是付了錢產權沒有移轉過來嗎?
還是你們的大樓是屬於國宅或軍宅?此類住宅的地下室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是歸全體住戶產權的,而不是車位區分所有權,車位持分都包含在共同使用裡,
比較像你說的情形,但是據我所知大部分的軍宅或國宅住戶都沒有分配固定的位置,
通常是每年抽籤,由於車位數也夠,所以通常一定抽的到,只是每年大風吹換位置而已,
不管是什麼情形,既然你們擁有車位的使用權,那麼在那房子被法拍時,
你們就應該去向法院聲明異議呀,如果有聲明異議並提出相關證明經法院認可,
拍賣時公告上就會註明得標者無車位使用權,車位部分不點交,
現在法院都拍好了,你們再去異議也無法影響得標者的產權取得了,
應該只能向當初的賣方追討而已,追不到當然也只能自認倒楣。
樓上說的例子,實際情況應該沒有那麼單純,
持使用權的人告贏,應該是因為買方在買下所有權時,就知道使用權在別人那裡,
如果買方什麼都不知道,買來才發現車位不能用,基於產權登記的信賴保護,
持使用權的人應該是不能對抗新的買主的,只能去找原來的賣方要求損害賠償。
而且也是可以在同一主建物內做轉讓登記的,可以把賣方的車位持分轉登記到買方下面,
大大買車位時沒請代書做權利內容變更嗎?是付了錢產權沒有移轉過來嗎?
還是你們的大樓是屬於國宅或軍宅?此類住宅的地下室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是歸全體住戶產權的,而不是車位區分所有權,車位持分都包含在共同使用裡,
比較像你說的情形,但是據我所知大部分的軍宅或國宅住戶都沒有分配固定的位置,
通常是每年抽籤,由於車位數也夠,所以通常一定抽的到,只是每年大風吹換位置而已,
不管是什麼情形,既然你們擁有車位的使用權,那麼在那房子被法拍時,
你們就應該去向法院聲明異議呀,如果有聲明異議並提出相關證明經法院認可,
拍賣時公告上就會註明得標者無車位使用權,車位部分不點交,
現在法院都拍好了,你們再去異議也無法影響得標者的產權取得了,
應該只能向當初的賣方追討而已,追不到當然也只能自認倒楣。
樓上說的例子,實際情況應該沒有那麼單純,
持使用權的人告贏,應該是因為買方在買下所有權時,就知道使用權在別人那裡,
如果買方什麼都不知道,買來才發現車位不能用,基於產權登記的信賴保護,
持使用權的人應該是不能對抗新的買主的,只能去找原來的賣方要求損害賠償。
http://content.edu.tw/senior/house_work/yl_ld/content/18-1/html/house8-1.htm
這才對,要看買時間點哦,假設是登記為大公,那有分管契約的話,就算法拍後取得產權也沒有使用權利,
取得的產權是登記為大公,並不是代表有車位使用權利,該分管契約已經取得該車位的使用權了,
所以該大大是該車位的使用者。
而且這位大大手上的東西應該不叫分管協議吧,充其量叫讓渡書,
讓與原屋主所有分管協議的權力,故自不得與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且與前手區分所有權人之車位讓渡契約僅是依合意取得車位使用之權能,
若未併隨取得表彰車位之應有部分,基於從權利應附隨於主權利之法理,
及公寓大廈管理條第四條第二項從權利不得與主權利分離之規定,
僅有受讓車位使用權之人,自不得對抗已取得表彰停車位權利即公共設施應有部分之人。
順便回一下7樓,非獨立車位不一定都是不點交喔,如果謄本有記載車位編號,
大多都會裁定點交,但主要還是憑書記官的現場查封記載啦,
而謄本沒有記載車位編號的,幾乎都是不點交,但並不表示得標者沒有該持分車位的權利,
通常書記官會經由債務人的自述或債權人(銀行)的陳報,在查封筆錄中記載車位編號,
法拍公告即會記載:「本件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債權人所提車位編號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仍應自行向管委會確認。」
因為當初借錢時,車位也是跟著做抵押設定,如果謄本沒有記載車位編號,
通常銀行都會要分管協議,或是由管委會出具證明,而拍賣取得本有繼受分管協議之效力,
所以幾乎沒有爭議,真的要打起官司,正常狀況下都是不會輸。
雖然樓主手上也有一紙管委會見證的讓渡書,但因未及時聲明異議,
在產權登記的信賴保護原則下,幾乎是不會有贏面。
其實以個人愚見,縱有聲明異議,但因並無產權移轉之事實,要贏的機會也渺茫,
所以本案的出口,應該還是要回到當初的賣方,以給付不能甚至詐欺來做追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