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巷子內的高手,一般住家一樓住戶是否有地下室使用權,地下室
可以分開賣嗎?如果發現地下室被佔用,或被所謂"賣"掉,是否有辦法將
使用權拿回來?
先把對方是使用權、還是產權,的問題查清楚再說。



地下室產權,因為作前述必備的附屬物使用,所以應屬公共設施共同使用;尤其,公寓大廈的防空避難設備大都設於地下室,更使地下室成為公寓大廈住戶分攤公共設施面積的主要部分。但是,地下室的產權,絕非一成不變的應由公寓大廈全體住戶共有,也可以成為單獨所有的獨立產權。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一九三號判決,認為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所謂的共同部分,係指大門、屋頂、地基、走廊、階梯、隔壁等,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客體的部分而言;倘若地下層的面積高達二七一‧六五平方公尺,為該大廈建物連同地上七層共八層中的一層,其建造須挖土作成擋土牆,建造的成本較諸地面各層有過之而無不及,如果沒有專門規劃投資施工闢建,不可能形成,依一般社會交易觀念,性質上並非不得獨立為區分所有的客體;因此,對於地下室的產權,絕無一概應視為是公寓大廈全體住戶分別共有之理,有時也可能成為單獨所有的獨立產權。

地下室可以成為獨立的產權,但地下室對外通路與地上一層有密切關係,倘若地下室與地上一層分屬二人所有,對於地下室設於一樓的樓梯間所有權與使用權未予明確釐清時,則可能使地下室出入無門,喪失使用的效益,成為公寓大廈管理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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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_m3 wrote:
請問一下巷子內的高手...(恕刪)


權狀就能決定一切
意思是說地下室會有權狀這個東西嗎?理論上應該不會有,一般都是歸屬於一樓所有,且只有使用權
,買賣應該也不能把坪數算進去,只能在備註說明附加價值而已,如果有買賣的事實應該屬於違法,
不知道這樣的認知是否正確.

bmw_m3 wrote:
意思是說地下室會有權狀這個東西嗎?理論上應該不會有,一般都是歸屬於一樓所有,且只有使用權
,買賣應該也不能把坪數算進去,只能在備註說明附加價值而已,如果有買賣的事實應該屬於違法,
不知道這樣的認知是否正確.



若有獨立權狀,就可以買賣。

98年修土地登記規則前之第82條:
第 82 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其非屬共用部分,並已由戶政機
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
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前項非屬共用部分之權利範圍及位置,應依當事人合意為之。

(ref.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AAL%A5%C3%A5%C5&ktop=%C2%E7%B2M%A6a%A4U%AB%C7%A9%D2%A6%B3%C5v%BBP%BA%DE&idno=2217&keywords=)


哇!不會吧,連地下室都可以變更的啊,以為農地才可以變更為建地,原來地下室
也可以變更,那請教一下一些畸零地可不可以變更,然後變賣呢?先變先贏?
忌妒別人有B1, 那自己也去買個有B1不就得了.

bmw_m3 wrote:
哇!不會吧,連地下室...(恕刪)
忍忍忍
沒有任何所謂忌妒的問題,來到這邊只是討論問題,也有許多網民喜歡說什麼
怨念很深,哈哈,很可能會透露出自己本身的情況哦!
只不過真的覺得很有趣,沒聽說過地下室還可以變賣的就是了,直覺這是一種
違法的行為,結果有人說可以變更成合法還可出售,還有權狀,感覺還蠻扯的.
那就好.

之前看過, 有個1F有B1內梯, 也有權狀的.
也看過沒內梯也沒權狀的, 不過是由1F使用, 屋主還是當成有權狀的價格來賣.

bmw_m3 wrote:
沒有任何所謂忌妒的問...(恕刪)
忍忍忍

bmw_m3 wrote:
哇!不會吧,連地下室...(恕刪)


法條已經很明白寫是"非屬共用部份". 非屬共用且有獨立門牌就會有獨立權狀. 這樣買賣有何問題?
況且法條有寫共用部份是先變更先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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