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巷子內的高手,一般住家一樓住戶是否有地下室使用權,地下室
可以分開賣嗎?如果發現地下室被佔用,或被所謂"賣"掉,是否有辦法將
使用權拿回來?
地下室產權,因為作前述必備的附屬物使用,所以應屬公共設施共同使用;尤其,公寓大廈的防空避難設備大都設於地下室,更使地下室成為公寓大廈住戶分攤公共設施面積的主要部分。但是,地下室的產權,絕非一成不變的應由公寓大廈全體住戶共有,也可以成為單獨所有的獨立產權。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一九三號判決,認為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所謂的共同部分,係指大門、屋頂、地基、走廊、階梯、隔壁等,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客體的部分而言;倘若地下層的面積高達二七一‧六五平方公尺,為該大廈建物連同地上七層共八層中的一層,其建造須挖土作成擋土牆,建造的成本較諸地面各層有過之而無不及,如果沒有專門規劃投資施工闢建,不可能形成,依一般社會交易觀念,性質上並非不得獨立為區分所有的客體;因此,對於地下室的產權,絕無一概應視為是公寓大廈全體住戶分別共有之理,有時也可能成為單獨所有的獨立產權。
地下室可以成為獨立的產權,但地下室對外通路與地上一層有密切關係,倘若地下室與地上一層分屬二人所有,對於地下室設於一樓的樓梯間所有權與使用權未予明確釐清時,則可能使地下室出入無門,喪失使用的效益,成為公寓大廈管理的困境。
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bmw_m3 wrote:
意思是說地下室會有權狀這個東西嗎?理論上應該不會有,一般都是歸屬於一樓所有,且只有使用權
,買賣應該也不能把坪數算進去,只能在備註說明附加價值而已,如果有買賣的事實應該屬於違法,
不知道這樣的認知是否正確.
若有獨立權狀,就可以買賣。
98年修土地登記規則前之第82條:
第 82 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其非屬共用部分,並已由戶政機
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
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前項非屬共用部分之權利範圍及位置,應依當事人合意為之。
(ref.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AAL%A5%C3%A5%C5&ktop=%C2%E7%B2M%A6a%A4U%AB%C7%A9%D2%A6%B3%C5v%BBP%BA%DE&idno=2217&keyword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