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東有甲及乙兩屋,民國85年我們向房東租了甲屋(沒定契約)月租金6000元,後來因為房東欠我們約150萬元(有寫借據),所以就沒有再向我們收房租,可能是不想面對我們,我們也想一直繼續住下去,期間房東都沒有要我們搬走並且口頭表示要用甲的房租來抵債,但都沒來收錢。
二、因為借據今年底就超過請求時效15年,所以就在101.11.15起訴房東,我們只是為了確保債權。
三、因為我們住在甲屋做生意,住久了有些東西就會堆在乙屋(乙屋是鄉下那種用鐵皮搭成的,與甲屋可以互通,只隔一個紗門),期間房東沒來要回房子,也沒要我們搬走,並且表示要用甲的房租來抵債,因為我們為了確保債權起訴房東,所以現在房東很生氣要告我們侵占罪侵占甲屋及乙屋,請問這樣算侵占嗎?若房東只針對乙屋告侵占,房東會勝訴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