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房屋為3樓透天,1樓出租店面,2樓為甲方居住,3樓為乙方居住。因屋齡老舊,外牆滲水與頂樓漏水導致乙方無法居住,乙方告知甲方拿1樓租金修理房子頂樓與外牆,甲方不予理會僅表示房屋要出售也自行簽委託給房仲賣。
乙方因房屋無法使用已經自行搬出另行租屋。為了自保,同時間乙方已將自身1/4持有去設定債權。
請問:
(1) 因多數決,是否乙方只能任憑處置出售(除了有優先承購權以外)?
(2) 因喊價過高,得知短期內不可能順利出售,目前甲方仍居住其中,乙方是否有權驅趕甲方,主張甲方不得居住(存證信函)?
(3) 乙方的設定債權是否有自保作用?
(4) 乙方是否有其他任何方式可自保?
(過程中部分細節省略,甲方不願吃下乙方持份,但願開高價給乙方吃下其持份)最後,只能說...親情不值錢~比朋友還不如

感謝回文,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