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況:甲和乙為兄弟,甲有2子A(長孫),B,乙有1子C,甲和乙的長輩在過世前將房屋與土地分別買賣過戶給A,B,C三人共同持有,持分各為 A:2/4, B:1/4, C:1/4。

該房屋為3樓透天,1樓出租店面,2樓為甲方居住,3樓為乙方居住。因屋齡老舊,外牆滲水與頂樓漏水導致乙方無法居住,乙方告知甲方拿1樓租金修理房子頂樓與外牆,甲方不予理會僅表示房屋要出售也自行簽委託給房仲賣。
乙方因房屋無法使用已經自行搬出另行租屋。為了自保,同時間乙方已將自身1/4持有去設定債權。

請問:
(1) 因多數決,是否乙方只能任憑處置出售(除了有優先承購權以外)?
(2) 因喊價過高,得知短期內不可能順利出售,目前甲方仍居住其中,乙方是否有權驅趕甲方,主張甲方不得居住(存證信函)?
(3) 乙方的設定債權是否有自保作用?
(4) 乙方是否有其他任何方式可自保?

(過程中部分細節省略,甲方不願吃下乙方持份,但願開高價給乙方吃下其持份)最後,只能說...親情不值錢~比朋友還不如

感謝回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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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
父母,兄弟,朋友,不認識的人,甚至仇人.
處理的方法都是:

賣了,拿回1/4價金.

設定不叫自保(請問保什麼?除非還住在3樓且想繼續住.)



"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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