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年前,小弟有一間房子持有一年,但在這一年中有承租給別人,之後就賣掉了,到現在也有四年多,
國稅局這幾天發公文給小弟說,必須補繳奢侈稅,然後他們用的是當時買方去銀行貸款的金額,但是當時
我並沒有賣這麼多錢,國稅局就說除非我拿出當時的買賣合約才有辦法去依照我所說的金額去課,但是
時間是真的有點久我也真的是找不到當時的買賣合約,然後國稅局也有去找買方和當時的代書調資料也都
沒有找到,他們只有找到買方跟銀行的貸款金額,我想請問一下版上的前輩,國稅局是可以這樣子,找不
到當時的買賣金額,就依照當時買方跟銀行貸款的金額課我的稅嗎?這樣子是合法的嗎?有沒有其他的管道
可以補救,求求各位版上的前輩救救小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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