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看了一間房子,屋主自售,當時屋主開價很高,實在沒辦法買。最近屋主願意降價,但是隔了一年,而且目前有租客,我希望簽約前,能再看看房子。
結果,屋主說租客也有意願跟他買,如果我真想買的話,要先付他10萬"斡旋金",他才能帶我去看屋,看完後如果不想買了,10萬屋主要沒收。如果有簽約,10萬就轉為訂金。
我蠻喜歡這間房子,但只是看看房子,如果不買竟然要賠十萬,我認為不合理。
請問有甚麼方法可以順利買到房子?
(我想過加註但書,看完如果覺得屋況不佳,決定不購買,屋主不能沒收10萬,請問法律上有相關規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