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如何避免祖厝被拆~拜託各位大大幫忙回答~謝謝各位~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家是三合院(約70坪),於民國64年以前建造,所以沒有建物登記,我的父母住在左邊,而五婆她住在右邊(二十幾年前),後來他們那邊在五婆死後一直都沒人來整理,也沒人住,一直到上星期他們申請了調解委員會,並委任一名律師,來跟我們說明,這塊地有613平方公尺,她說要叫我們3個人分割,教我媽媽要在出錢買15坪才夠3人分,目前我爸爸占有的土地面積42.6坪,我叔公占有42.6坪,而五婆它們有84坪,律師說他們占地較大,而且屆時會送法院,可以要求我們全拆或拆一半,而且拆的費用要由我們出,並跟我媽說要收購的那15坪要以公告現值的三倍下去算,那麼請問在上述這情況中,我們要如何避免他們拆掉祖厝(已經住了很久),需要收購叔公他們的42平嗎?如果收購可以避免拆房子嗎?可以跟法官要求我的地要在我房子那塊嗎?我只希望不要拆掉我們的房子而已,因為我父母在居住,拆掉他們也沒地方住了!所以麻煩各位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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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zda10041218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恕刪)


你這個關係沒說清楚喔,
是共有?公同共有還是分別共有?
另外對方律師說的聽聽就好,他是為當事人利益而來,不是你們的。
你也可以去找律師,相信會聽到另外一種聲音。

mazda10041218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恕刪)


佔地比較大,
為啥要拆反而不用出錢要佔少的全出?

而且夠不夠分,跟要再買15坪的關聯在哪啊?
請自行google土地法34條之1及相關判例

您就能明白對方在表達什麼了!

另可再google優先承購權之相關法條輔佐
mazda10041218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恕刪)




這案子橫看豎看都是共有物分割的案件,依法是要先地方調解委員會調解,

對方提出方案,您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您也可提出您認為合理可接受的方案

讓對方選,調解不成就走法院裁判分割,一樣三方都可以提方案,但是法官會以

他認為最公平且可行的方案判決,不一定是三選一,有可能是第4種,這是少數

不受訴之聲明限制的民事判決。

mazda10041218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恕刪)

先簡略畫一下土地大小與是否臨路
再來標示祖厝建物大小與各房居住區域
這樣網友們會比較好理解
也比較好提供建議

這個問題最後一定是...
至於要價購或是分割
就看價格還有對祖厝的愛
祖厝拆了根就散了
財聚人散財散人聚...

Asras wrote:
你這個關係沒說清楚喔...(恕刪)

你好,是分別共有,謝謝您的解答

Gamestar wrote:
佔地比較大,為啥要...(恕刪)

律師是說屆時如果他們分割的地位於我們的房子處,他可以要求我們拆屋還地,謝謝您的回答

chiang0510 wrote:
請自行google...(恕刪)

謝謝您的解答
mazda10041218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恕刪)


本案看起來是要進行"共有物分割",但樓主未說明要進行"標示分割"還是"權力分割"。若為標示分割"有"土地法34-1條適用,若為權力分割"無"土地法34-1條適用,法務部86年11月19日法律司字號涵有解釋,合先敘明。

而土地法34-1為: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推測樓主五婆那方要進行"權力分割"即劃分出各自範圍而非僅是地號變動,故無土地法34-1條適用,所以律師才會來協調不然他就直接對幹了還必來找你(縱使他要對幹還要聯合你叔公部分但也僅限標示分割)。

又土地法34-1條第六款: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所以在土地分別共有下即各自持分他沒有權力主動去拆你房子,目前要做的就是先進行調處把各自範圍調出來,又樓主在調處時可以主張土地法104條基地房屋之優先購買權,根據本條立法意旨是為促進土地利用使房屋與基地所有權人同一化,相信委員會同意你劃分你們目前有地上房屋居住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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