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政府強徵民地,圖利財團,有辦法要求賠償嗎。
總不會叫兩個小官來扛這等違憲的侵犯行為吧!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30/1024328/
(更新:釋憲理由)
監察院前年通過監委馬以工、林鉅墚及李復甸等人提案,認為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美河市聯合開發案,以蓋捷運之名強徵人民土地,之後卻由台北市府與建商聯合發興建就用《大眾捷運法》相關條文徵地,然後用聯合開發名目與建商蓋商辦、住宅牟利,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精神,因此聲請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43號解釋,宣告政府不可以在明確的聯合開發計畫出爐前,就以蓋捷運名義徵地,然後才把土地用於聯合開發,而且這些徵收來的土地,除非法令規定可以移轉,否則不能移轉給第三人。
這起釋憲案起因時任監委的李復甸、馬以工、林鉅墚認為,北市府以興建捷運站的公益性及必要性為由強徵民地,卻透過違法計算建蔽率等「偷樑換柱」手法,將土地提供建商興建巨廈出售,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規定。監察院因此在前年7月,以臺北市政府辦理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將徵收所取得土地興建16棟大樓出售私人,涉違反行為時《大眾捷運法》及《土地徵收法令》為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
大法官在今天做出統一解釋,認為台北市政府依民國77年7月1日制定公布的《大眾捷運法》第6條,按相關法律所徵收興建捷運所需土地,除非一開始在徵地時,就已向地主說明相關聯合開發計畫,否則不能以興建捷運為目的徵地後,再轉作聯合開發,大法官並指出,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徵收的土地,除非法律規定可以移轉給第三人所有,否則主管機關不能任意移轉給第三人,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大法官更一步指出,主管機關為公用或公益的目的,而以徵收的方式剝奪人民財產權後,如再將原本屬於人民的財產移轉給第三人所有,易使徵收權力遭到濫用,以及使人民產生圖利特定第三人的疑慮,因此主管機關如果欲將徵收而來的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仍應有法律明確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移轉給第三人所有,才能進行移轉。(丁牧群╱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