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一間店面出租供營業用,約定今年十月到期
年初時房客雙掛號來信表示只租到三月,願依約賠償一個月租金由押金扣除(有附上簽名).
我於電話中溝通後同意,未另定契約.
我開始上網po招租(還好沒人租)
約隔兩周後,又雙掛號來信表示要租到五月,一樣願依約賠償一個月租金由押金扣除(一樣附上簽名)
有點生氣,但最終溝通後我還是同意了,未另訂契約.
重點來了,我這次已經開始招租,最近有新房客陸續約看.房客也約定好要回復原狀了
隔沒兩天, 我的房客來電表示要依原約租到十月.........

我想請教各位先進:
對方來信協議我也同意但未另訂契約,我可以主張原契約已經失效嗎?
如果我已和新房客簽約那損失不就大了?
總之,有被當猴子耍的感覺. 會不會下個月又說只租到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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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r888 wrote:
小弟有一間店面出租...(恕刪)

你們這個算契約變更,原契約仍有效,只是條件變更而已,所以可以以之後的內容作為契約內容。
但是最好要白紙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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