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咪最可愛 wrote:
事情發展如何呢?斡旋...(恕刪)
謝謝關心.
我主張的理由如下:
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需有契約審閱期間,惟相對人未提供相關審閱期間,甚而要求本人立即簽署。(民法第七十四條參照)
二、 次按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今貴公司於不動產仲介過程中,對於系爭契約上所標示之不動產附近有其嫌惡設施(即馬偕醫院太平間)均未有所告知,甚至本人向貴公司簽訂斡旋金契約後仍未告知,直至本人向貴公司詢問後,方得知此事,就此而言,貴公司理應於簽訂系爭契約前,有告知義務而未告知,貴公司顯然違反應有之告知義務與誠信原則,故有其過失責任。
協調結果, 仲介退我三萬的斡旋金(也就是我十天內損失了三萬元)

ChaCha759 wrote:
謝謝關心.
我主張的理由如下:
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需有契約審閱期間,惟相對人未提供相關審閱期間,甚而要求本人立即簽署。(民法第七十四條參照)
二、 次按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今貴公司於不動產仲介過程中,對於系爭契約上所標示之不動產附近有其嫌惡設施(即馬偕醫院太平間)均未有所告知,甚至本人向貴公司簽訂斡旋金契約後仍未告知,直至本人向貴公司詢問後,方得知此事,就此而言,貴公司理應於簽訂系爭契約前,有告知義務而未告知,貴公司顯然違反應有之告知義務與誠信原則,故有其過失責任。
協調結果, 仲介退我三萬的斡旋金(也就是我十天內損失了三萬元)
真可憐....
你後來有打電話給消基會嗎?所以以上部分是消基會提供你的協助嗎?
我想關鍵點可能是在~不是"曾經"而是"現在"還是太平間
不然我想仲介連一半都不會退你
謝謝你的分享~也教大家一課~買屋要注意的事項
而且斡旋書要看清楚,每一間房仲的斡旋書內容都不太一樣
貓咪最可愛 wrote:
真可憐....你後來...(恕刪)
我未打給消基會, 只是寄MAIL給仲介, 要求返還六萬斡旋金; 之後, 詢問仲介處理的進度,
仲介:"屋主不肯退斡旋金, 她無能為力."
我: "我是與仲介簽約, 不是屋主, 且我已與馬階院長室確認,太平間未曾停過, 你並未告知週邊的厭惡設施"
仲介:"你並未詢問, 我們不會告知客戶."
我: "那是你們的專業, 你若主動告知, 你認為會有哪一組客人, 看完屋後, 馬上與你簽約."
仲介: "屋主不退我也沒辦法, 那我們就讓法官仲裁吧."
我: "OK, 那就法院見吧!.
之後, 東X的一位副理(據這位副理說, 在東X副理職務在店長之上)就CALL我, 希望能圓滿解決, 不要閙到法院等等之類的, 她會儘力去協調, 結論就是退回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