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ny_depp wrote:
歐! 感謝大大科普那...(恕刪)
大大您好,斡旋跟要約是一樣的東西,斡旋或者要約未成立,買方不買或賣方不賣都沒有違約處罰。
另外房仲習慣底價到了就讓買方簽一張斡旋單或者要約書來代替10%的定金,賣方未簽收之前也不需賠償買方,充其量也只需賠償房仲4%,因為賣方跟房仲的合約裡約定訂金是10%,賣方沒義務同意買方更改定金金額,只是底價到了不出面簽屬就是對房仲違約,需要賠償4%給房仲。
樓主這個情形只需賠償房仲4%,但房仲或許會做狀況跟賣方多要預期可從買方那邊獲取的2%,只要買方出來作證說堅持一定要買但屋主怎樣怎樣惡劣不出面之類的就可以了。
不需要理會買方是真是假,底價到了就是一定要賣,就算買方是假的沒要買,但簽了要約書或者斡旋單就是一定要買,不然就是違約。
上法院也是只看買賣雙方兩邊合約是否有一致而已,懷疑是假買方或人頭怎樣的只是賣方的臆測之詞,會敗訴的。
房仲很喜歡玩假買方,要小心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