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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解部分: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可以不用去,不會有不利後果。
法院調解一定要去,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這是強制調解,且依同法436條之12規定,調解日不 到者,屬於放棄權利,對造可以聲請(法院也會告知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換言之,你不到,對方說了算。立刻結案-輸。
2.證人部分:
因為你目前尚無其他有利證據,真沒辦法,只能建議言詞辯論當天帶一個證人到庭
例如:前任房客(ex:房東人一向很阿莎力、很老實啊,不會這樣的。像我退租當天就把押租金還給我了...)、
例如:交還押租金時在場之人...ex自己媽媽(ex:我記得很清楚,當天大約是幾點點交完畢,然後我兒子就親手將押租金1萬元交給他了...)
3.答辯狀部分:
小額訴訟言詞辯論通常只開一次,建議收到開庭通知後,先寫個「答辯狀」(格式司法院可下載、但用一般信紙其實也沒關係)當寫信,分點分段簡單扼要把「你的事實」陳述一遍(分點分段)。並說明當天會到一名證人到庭,證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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